【案情简介】2020年2月,江安县某商贸公司送货司机邓某某到江安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人民调解接待窗口反映,因疫情期间公司送货量减少,在公司能领到的工资也在减少,由于其家住农村,时值春耕大忙时节,邓某某想从公司把应领的8500元工资结清,先回家开展春耕生产,待忙完农活后再考虑回公司送货,可公司称其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拒付工资。邓某某与公司负责人付某沟通过数次后,均未达成双方满意的共识,现向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申请调解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后,随即向该公司负责人付某打电话了解情况。付某称,其公司正值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公司的送货量减少,影响了司机的计件工资,公司只欠邓某某工资4000元,且现在正是公司用人之际,邓某某回家务农是假,想辞职另谋高收入是真,再加上邓某某在为公司送货期间,造成公司车辆损坏,应负赔偿责任,所以公司把邓某某应领的4000元工资扣减了。工作人员获悉情况后,立即向江安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汇报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情况。江安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接报后,指派江安县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承办调解该纠纷,并召集相关调解人员专题研究该起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方案。
【调解过程】调解员根据调解方案,鉴于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打电话给付某预约调解时间并了解该劳动争议纠纷的详细情况。付某称,因其正忙于公司的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不方便亲自前来参加调解,且近段时间邓某某常以打电话辱骂的方式来讨要工资,期间付某还报了警,因此同意当日下午委托公司另一管理人员前来参加调解。
当日下午,调解员利用公司方当事人还没到场的时间空隙,给邓某某详细讲解了疫情防控政策知识、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关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通过调解员讲解后,邓某某把之前向付某讨要工资并有不良言语冲突的实情作了叙述,并表示已认识到错误,不会再有言语辱骂的行为。随后,范某某受江安县某商贸公司委托前来参加调解。调解员在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后,按照调解方案,先以化解工资纠纷为突破口,让双方当事人当场核算工资金额。双方当事人经过2个多小时的反复核对后,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相关收付依据,邓某某承认自己的记录有误。最终经双方当事人确定,江安县某商贸公司尚欠邓某某工资为4045元。
确定完应发工资金额后,公司方提出,一是邓某某在送货期间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造成公司车辆损坏;二是邓某某近段时间不到岗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邓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对车辆损坏程度的定损依据和邓某某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邓某某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2600元,扣减公司应发邓某某的工资4045元,邓某某还应支付公司32555元。
邓某某听到公司方的要求后,情绪异常激动起来,言语间火药味十足。调解员立刻将双方进行分隔,对双方进行分别劝导,并打电话给付某,向其告知调解情况。为防止该纠纷转化为治安或刑事案件,调解员在电话中耐心地给付某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最后,付某也表示,只要公司能正常送货,赔不赔偿车辆损失只是小事。调解员结合付某对该纠纷化解态度的转变,适时地提出,由公司当场支付邓某某的工资4045元。在公司送货量少的情况下,公司尽量理解并支持邓某某回家进行春耕生产,表示会劝解邓某某,让其尽量满足公司的送货工作需求,如遇工作冲突,让其采取多沟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付某表示同意此调解方案。后经调解员给邓某某分析在疫情期间公司所面临的难处及公司积极化解该纠纷的态度,邓某某也表示接受调解方案,并愿意与公司一起共度抗疫难关。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江安县某商贸公司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邓某某工资4045元,并书面承诺不再追究邓某某的赔偿责任;
2.江安县某商贸公司承诺,在春耕生产期间支持公司员工邓某某回家务农;
3.邓某某承诺,在疫情期间支持公司复工复产,在公司有送货需求时,首先满足公司的送货工作安排。
【案例点评】在满足疫情防控总要求的前提下,如何处理好春耕生产和企业复工复产这一对主要矛盾,是化解该纠纷的关键所在。该案中涉及到的工资争议、赔偿争议、违反劳动管理制度争议,都是由春耕生产和企业复工复产这一对主要矛盾引起的。调解员根据了解的情况,理清了该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矛盾是春耕生产和企业复工复产之间的矛盾,次要矛盾是工资矛盾、赔偿矛盾、管理矛盾。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以化解主要矛盾为主线,以调解工资争议为突破口的调解思路调解矛盾纠纷,凭借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分别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并使这种信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顺利转化为相互信任,最终使得疫情期间由多种原因诱发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本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