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3日,经人介绍,王女士与李先生登记结婚,李先生婚前认购房产一套,缴纳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后双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李先生诉争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4月16日,王女士与李先生感情出现破裂,王女士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诉争房产。
二、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裁判诉争房产仍归李先生个人所有,李先生将夫妻存续期间的还贷及增值部分折价补偿王女士62000元,王女士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第一、王女士与李先生约定个人财产归夫妻共有合法有效。
第二、协议约定视为李先生对王女士的赠与,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未经变更登记前,李先生有权撤销赠与。
第三、虽然诉争房产属于李先生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部分款项,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四、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笔者针对此类问题进行检索,一方婚前房产,约定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不动产登记变更,如何认定?
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协议约定的本质是一方将名下财产赠与另一方,未经变更登记,一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参考案例:(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90号。
第二、协议性质上属于婚姻法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夫妻财产的特殊约定,不因房产是否变更登记影响效力,一方当然不得行使撤销权。参考案例;(2014)三中民终字第5398号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系对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陈述的相关观点,婚姻家庭财产约定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一方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未经变动公示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风险提示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约定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避免风险?
第一、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履行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房产加名。
第二、房产系贷款购买,夫妻签订财产协议经公证,一方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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