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触性诈骗认定标准
接触性诈骗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第一,主观故意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即从行为开始就意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财物。例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第二,客观行为表现。通常表现为与被害人有直接的身体接触或近距离互动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像在交易现场,以调包、掉包等方式,趁被害人不注意改变财物性质或数量,从而骗取财物。
第三,欺骗手段与财物损失关联。行为人所实施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正是因为被害人轻信了行为人的欺骗手段,才导致主动交出财物或财物被非法获取。
第四,财物达到一定数额。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构成诈骗罪的财物数额标准有所不同。一般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标准,才会以诈骗罪论处。若未达到,可能会按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处理。总之,认定接触性诈骗需全面考察主客观各方面要素,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接触性诈骗起诉标准
接触性诈骗,通常指通过直接接触实施的诈骗行为,其起诉标准与普通诈骗罪一致。
从犯罪数额来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般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追诉,检察机关可提起公诉。
同时,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践中,各地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三、接触性诈骗如何认定
接触性诈骗的认定需从多方面考量。
首先,主观方面,犯罪人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即其从行为初始就有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并据为己有的意图。
其次,客观行为上,存在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例如编造虚假身份、虚构项目等诱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常见情形如街头以售卖珍贵物品为名,实际售卖赝品,通过虚构物品价值来欺骗被害人。
再者,从行为过程看,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直接的身体接触或面对面交流互动。这种接触区别于非接触性诈骗,如网络诈骗等。在接触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像以帮被害人看手相为由,趁机窃取其财物。
最后,被害人因犯罪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被害人的财物损失与犯罪人的诈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多个要点,才能准确认定为接触性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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