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托产品有哪些风险,中国银行信托产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穆皓梓

银行信托产品有哪些风险,中国银行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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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产品可靠吗



3月,在国际市场大幅震荡的背景下,中国资产表现出较强韧性。债券市场先抑后扬,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仍上行10个基点至1.81%。股市方面,前期涨幅较大的成长板块震荡调整,红利价值板块涨幅居前。在震荡市中,银行理财产品表现如何?请看由中国证券报与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共建的金牛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制作的银行理财产品3月榜单。



银行理财产品3月榜单



【风险提示】


本榜单所有分析均基于公开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若市场环境或政策因素发生变化,将可能导致产品表现不及预期。榜单可能存在样本不足以代表整体市场的情况。



一、 定期开放6个月以内“固收+”类产品榜单




和2月相比,3月上榜产品平均资产规模上升93%,为5.23亿元;加权年化收益率和已实现波动率均值均下降。投资组合方面,“核心+卫星”配置策略较为突出,基本都以债券作为核心配置,并选择多样化卫星配置以实现资产收益水平和流动性的均衡。整体来看,多只上榜产品仍通过持有同业存单、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来强化流动性管理,现金类资产持有比例下降至更低水平。增强收益的“卫星”配置则包括委外投资或代客境外理财,优先股、永续债等权益类资产,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等不同资产类型。



二、定期开放6个月及以上“固收+”类产品榜单




上榜产品期末产品平均规模1.93亿元,较2月上升了60.83%。加权年化收益率均值和平均已实现波动率环比下降。上榜产品直接持有的债券类别多样,主要为中长期城投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并通过持有信托计划、永续债、可转债、REITs和ETF等资产增强收益。权益类资产成为上榜产品增强收益的重要选择,上榜的三级(中风险)的产品几乎都配置了一定比例的权益资产,整体配置比例约2%。



三、定期开放纯债固收类产品榜单




市场震荡中,理财产品净值波动明显增加,低风险产品相对优势显现。上榜产品中,中大规模产品的数量增加,平均规模达到11.22亿元,较2月产品平均规模上升超4倍。从资产配置来看,上榜产品广泛持有中短期城投债、银行债等多个债券品种,债券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环比下降。多数上榜产品3月增配现金类资产,在震荡市中通过“轻债重现金”策略强化流动性管理,此外,配置公募基金的上榜产品数量依然较多,但整体持仓比例下降。



四、定期开放混合类产品榜单




3月定开混合类上榜产品在震荡市中表现出较强的韧性。15只上榜产品均为三级(中风险),平均波动率显著增加,平均加权年化收益率有所下滑,期末平均产品规模约为1.40亿元,环比上升近30%。投资组合方面,上榜产品保持了多样化配置策略,“含权”仍是重要特征。宽基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是主要配置选择。在个股选择上,随着市场风格的转换,上榜产品的红利偏好有所增加。



五、最短持有期“固收+类”产品榜单




与2月相比,3月上榜产品整体加权年化收益率均值和平均已实现波动率均下降,期末产品平均规模约为16.43亿元,环比上升11%。资产配置方面,上榜产品以债券投资为核心。部分上榜产品通过衍生金融工具对冲利率风险,丰富风险管理手段。此外,配置混合基金、ETF、信托计划等资产的上榜产品数量仍然较多,上榜产品权益资产平均配置比例约7%。



六、最短持有期纯债固收类产品榜单




与2月相比,上榜产品的加权年化收益率均值和平均已实现波动率持续下降,期末产品平均资产规模44.25亿元,环比上升30.92%。此外,大部分上榜产品最短持有周期在一年以内。值得一提的是,新上榜的中原银行如意宝人民币理财产品为自选周期型,最短持有周期从32天到730天不等‌。从组合配置来看,3月“重现金”策略强化,超半数上榜产品以超过40%的较高比例配置现金及银行存款以保持较高的流动性。



七、最短持有期混合类产品榜单




上榜产品的波动率较2月增加,平均加权年化收益率有所下滑,期末平均产品规模约为8.11亿元,环比上升超3倍。上榜产品资产配置策略差异较大。资产类别配置多元,多只上榜产品配置避险属性突出的黄金ETF等。



八、现金管理类产品榜单





结语及评价方法说明



2025年3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六章五十条,对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中的有关义务进行规范。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对客户购买的产品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销售与其相匹配的产品;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并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主要内容。


制定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制度是明确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的制度保障基础。


3月评价中继续着重考查产品风险等级数据。3月上榜产品的整体风险水平有所下降。其中,上榜产品中风险等级为三级(中风险)及以上的产品的占比仅为36.67%,环比下降9.17%;仅有两只上榜产品的风险等级为四级(中高),且均为混合类产品。值得注意的是,上榜产品的平均规模明显上升,体现出更强“抗震能力”。



本榜采用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总计20个月的银行理财市场公开数据,对公开募集、开放式净值型、币种为人民币、发行对象包含自然人可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投资类型、运行模式和期限等进行产品分类计算。


通过年化加权收益率、收益波动、下行风险、购买成本等多个维度进行了月度综合分析(定量+定性),并借助Z-Score模型进行指标综合评价。每个榜单包含15个产品。部分产品在榜单发布后可能已终止(计算时仍在存续期),但可参考同系列。


榜单使用的数据覆盖了市场上绝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数据库包含的银行理财产品总规模超过26.80万亿元。原则上入围榜单的理财产品规模需达到8000万元及以上。考虑到混合类理财产品规模整体较小,且个别理财产品表现突出,该条件可酌情放宽。同一机构如果有多个产品入围榜单,仅选取同系列中排名最高的产品,且入围产品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由于部分理财产品未完整披露到期报告或净值数据,榜单统计数据可能有疏漏之处。如果认为数据有偏差,请和中国证券报与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共建的金牛资产管理中心联系,邮箱:goldenbull@cuhk.edu.cn


【附一】


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分类


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类型以及产品的投资性质进行类别设置。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类型为开放式,包括每日开放、定期开放和最短持有期;投资性质包括现金管理类、纯债固定收益类、固收+类(固收增强)和混合类分类。具体如下:



【附二】

各指标计算权重及排名体系


【附三】

主要计算指标说明

自公布日之前的一年产品单位净值或万份收益均纳入排名指标计算范围。主要指标如下表所示:


其中,在年化加权收益的计算中,首先以每周交易日最后一天(周五)净值为基准计算周度收益率。然后,结合当期的周度收益率,使用Exponential权重(当期收益率数据权重为0.2,上一期周度加权收益率权重为0.8),递推计算出周度加权收益率指数EWMA。最后,可计算得年化加权收益率=EWMA*52。

【免责说明】

本报告原始数据来源于市场公开信息,此报告仅做数据统计,不做投资参考之用,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所载的信息或做出的任何建议、意见及推测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所述金融产品、产品发行或管理人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者应自行决策,自担投资风险。

(本报记者 李静)

建设银行信托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资金信托)是资产管理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两类,都是重要的理财途径。经常有投资者提出疑问,信托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有什么区别?今年咱们来讲讲这个问题。

投资者之所以将银行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拿来比较,主要是从理财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来衡量,因此,我们在此谈论信托产品主要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包含只有单一委托人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也不包含出于理财之外特定需求而设立的家族信托、慈善信托、遗嘱信托等定制化事务管理类的信托业务。

概念认知

银行理财产品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我们平时常说的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指的是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发行主体

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主导的且在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代销的其它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产品不在此范围。

信托产品受托人是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研发、设计产品,对资金进行管理运用。

银行与信托公司都属于金融机构,都受银保监会的监管。

发行主体的注册资本

商业银行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管理资产规模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与中国银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8年)》:截至2018年年底,银行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2.04万亿元。

中国信托业协会《2018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2018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22.70万亿元。

风险情况

2018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89%。(来源:新华网客户端,银保监会2019年1月11日举行的近期重点监管工作通报会)2018年4季度末信托行业风险项目规模为2221.89亿元,信托资产风险率为0.98%。(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2018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

下面我们分别来看下信托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各自的特点,从投资起点、投资期限、投资范围等角度简要介绍,帮助投资者有更清晰的认识。

信托理财

1、投资起点高

单笔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而且自然人投资者数量有限制。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2、投资期限较长

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实际情况看,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大多是1年期、2年期甚至更长,未期满前中途不能单独赎回。不过,可以转让给其它投资者,也就是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

3、收益率比较优势明显

信托理财的收益一般会高于同期银行理财的收益。

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注意,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家族信托因此具备特殊的优势)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倒闭、破产、被撤销等极端情况下,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不受影响。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 行使该权利的;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强制执行,使得信托财产具备债务风险隔离功能。

5、投资方式灵活

信托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市三大领域,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形式灵活运作。

银行理财

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范围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关于合格投资者

信托产品需要面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不得公开宣传。银行理财产品中的私募理财产品同样是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在这一点上,两者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是一致的。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源自中融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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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信托产品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晓云

界面新闻编辑 | 江怡曼

银行“误打”信托款给投资者后,投资者仅归还了部分金额,之后银行绕开信托公司,将投资者告上了法庭。目前,该案件迎来了最新进展。

2022年,家住洛阳的五矿信托投资者姚女士在300万信托产品“全额兑付”后,因“不当得利”被产品托管行民生银行告上法庭。

近日,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在一审中投资者姚女士胜诉民生银行败诉后,二审迎来反转。河南洛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姚女士败诉,退还民生银行242.1万元,并承担12万元诉讼费和保全费。

姚女士在收到银行起初打款385万元后退还了85万元,案件期间,涉案信托产品仍在陆续产生信托回款。其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收到6笔款项,共计230.288万元,其中发生在二审期间的款项为204.58万元,因此该账户也发生了超额查封,后经整改后解封超额部分。

为何该案具有司法前沿性?一位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这是因为银行“错打”信托款后,绕开信托公司,以合同外主体起诉投资者,案由为不当得利。

与此同时,界面新闻发现,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背后还伴随着信托公司的违规操作和信息披露不及时。

一场意外“全额兑付”引发的风波

2021年5月,姚女士在五矿信托郑州财富中心负责人的推荐下,投资300万元购买了信托产品,年限为20个月,2023年1月31日到期。

2021年9月,五矿信托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人,由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执行退回。

姚女士持有的打款凭证显示,2021年9月26日20:57,她的账户收到385万元,备注为“付信托本金”。

蹊跷的是,打款的时间发生在周末晚上。界面新闻采访多位三方信托销售人员获悉,一般而言,信托打款的时间为工作日。

姚女士遂联系财富理财经理咨询,理财经理表示要周一核实。

根据信托公司公告,姚女士所得本金应为57万余元,多划付的的金额需要退回。姚女士对此不认可,认为信托公司存在猫腻,于是留下了她的本金300万元,仅退还85万元。

该事件最终发展成诉讼。

2022年1月24日,姚女士被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姚女士立即返还242.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与此同时,姚女士名下的存款也被银行冻结。

根据信托产品合同,民生银行为涉案产品“五矿信托-信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十期)”的托管行。

一审姚女士胜诉

被银行告上法庭之后,姚女士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了投诉。

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2022年6月,原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给予姚女士书面回复,针对其反映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向其支付《五矿信托-信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十期》相关款项金额错误问题。经核查,2021年9月,五矿信托作为“信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向该行发出向投资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指令,指令显示五矿信托委托该行向其划款金额为51万余元,而该行相关员工操作失误造成划款金额错误,实际向姚女士划款385万余元。针对上述问题,该行已对经办、复核及管理责任人进行问责责任人警告、降级、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分。

原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表示,将继续督导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同样在2022年中,原银保监会青海监管局亦给予姚女士相关回复。经过调查,监管部门认为,针对“信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十期”,五矿信托安排了相应的增信措施及中后期管理措施,但在该信托计划运行中存在部分资金被用于缴纳土地款的情形。同时,在该信托计划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但2021年9月26日的信托利益分配差错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未按五矿信托指令分配所致,无法证明五矿信托在此纠纷中存在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问题。

一审期间,姚女士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收到五矿信托账户5笔款项,附言均为“付信托收益”。其中2022年9月23日转款三笔分别为51305.75元、51869.55元、50741.95元,2022年9月30日转款51869.55元,2022年12月28日转款51305.75元。

2022年12月29日,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依据保管协议对第三人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并按照第三人的指令将信托利益自信托财产专户划至被告姚女士账户,原告和第三人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其从事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本案中,原告受第三人委托向被告付款,被告姚女士所收款项亦备注为\"付信托本金\",被告依据其和第三人之间的信托合同有理由认为该付款行为是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该行的法律后果应由第三人承担。鉴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信托合同关系,但第三人认为双方之间的信托合同仍然存续,被告则认为所收款项是自己的信托投资款且信托合同提前终止,对此双方存在争议,第三人向被告\"付信托本金\"的行为、数额等是否符合双方信托合同的约定,应属于信托合同纠纷的处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另行解决。

虽然原告在情况核实函中称,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已根据《保管协议》的约定承担,但因该损失数额较大,原告的证据中除了第三人的情况核实函回函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原告主张不当得利应当对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成就负有举证责任,并证明被告无法律根据获利与导致原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作为案涉保管协议的受托人,在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信托合同履行内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以不当得利向被告主张返还多余款项,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反转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胜诉

二审期间,姚女士被冻结的账户继续收到款项。2023年1月20日,转款2045788.26元,该转款附言为:付信托本金。

如与前述一审审理期间的5笔款项一起合计,姚女士共收到2302880.81元。

洛阳中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依据保管协议对五矿信托公司的账户进行管理,并按照五矿信托公司的指令将当期信托利益从五矿信托公司信托专户账户划至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仅是该账户的管理者。根据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证据,结合五矿信托公司陈述,2021年9月26日五矿信托公司向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发送的向姚女士划款电子指令划款金额为578978.71元,即姚女士在2021年9月26日应分配信托本金为578978.71元,但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作为保管人因操作失误,实际向姚女士账户划款3859858.07元,姚女士退回了859858.07元,扣除其应得部分578978.71元, 最终此次姚女士获得超出其应获分配金额2421021.29元。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作为保管协议约定的保管人,在对账户的管理过程中给五矿信托公司造成了损失,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对五矿信托公司承担了相应的填补责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承担了损失,其作为受损一方,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姚女士提出自己收到的300万元是全额退回的信托本金,在五矿信托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仅依据转款附言的内容不足以认定其与五矿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已提前终止。姚女士也不能证明其收取上述超出款项存在法律或合同依据,对该部分超出款项2421021.29元其应当退还民生银行北京分行。

关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诉求的利息部分,因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过失,姚女士在与五矿信托公司存在信托合同的前提下,将收到的款项认定为信托资金,其在主观上并非恶意得利人,故对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2024年10月31日,洛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姚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民生银行北京分行2421021.29 元,驳回该行其他诉讼请求。

司法前沿性体现在何处?

“从结构看,本案因民生银行的行为变得具有司法前沿性。”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魏峻军律师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件,一审和二审在我看来判得都有道理。”

魏峻军表示,从投资者姚女士角度,不存在不当得利。通常而言,他所看到的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和投资人订立,没有看到过托管行盖章用印的情况。托管行只在信托合同中予以载明,不是合同当事人。姚女士获得系争款项,从她的角度可以理解为基于信托合同的收益,没有任何不妥当的地方。

从业务逻辑看这件事,托管户中的信托财产,本应按照信托份额予以分配,托管行分配错误,应当通知五矿信托。此时,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应当做如下几件事:一是给姚女士赔礼道歉,二是自行垫付资金,不能因自己错误影响到其他信托份额持有人如期获得分配;三是联系五矿信托,应当由五矿信托提起分配错误的导致的诉讼。但是,民生银行却绕开五矿信托,以合同外主体起诉姚女士,并且要以案外身份主张姚女士获得的系争款项没有合同依据。这也是本案前沿性的体现。

他表示,从民生银行角度,款项本身属于错误划拨,依法维权提起诉讼。通过二审,明确了款项来源,最终获得了支持,不再赘述。

他还认为,因此,民生银行不是合同相对方,根据信托受托人指令划付款项是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发生错误,属于履行风险,民生银行对履职风险应当建立预期。但是,作为投资人的姚女士,基于合同获得款项,没有相应的预期管理。

此外,如前文所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民生银行分配后,应当起诉五矿信托,追加姚女士为共同被告或列为第三人。

“民生银行和五矿信托之间有金融服务协议,不当得利的主体是信托财产,至于这笔财产是放在账上,还是给了张三、李四都在所不问。这种不严谨的起诉方式,就算起到了效果,个人依旧不予推荐。”魏峻军认为,民生银行从道义上应当给姚女士道歉。

上海博茂律师事务所贺宽律师认为,在案涉信托计划并未全部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投资人获得了300万元的本金,嗣后又累计获得了230余万元的信托受益及信托本金。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投资人的“双重获益”难言合理,故认定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二审法院的认定本身没有问题。

贺宽表示,个案的判决虽然合理,但难掩受托人和保管人本身存在的较多问题。首先,如果受托人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提前公告清算及终止方案,就不会产生本案的争议。其次,保管人能正确履行保管人职责,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案件的争议是可以迅速、完全得以查明。

事实上,民生银行的“错打款”金额并非仅为本案的385万。据二审判决书,民生银行北京分行需要填补五矿信托的金额为1729万元,其中姚女士涉及的“填补”损失为242万元,至于其他的“错打款”结果情况如何,是否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发生,界面新闻暂无法得知。

贺宽表示,在此情况下,仅以保管人操作失误,难以令人信服。再次,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对于信托清算,也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信托合同约定应当审计,还必须经过审计。因此,受托人如能提供信托计划的财务凭证、财务账册以及经过审计的清算报告,以证实1700余万元的划款错误确系操作失误,才更能令人信服。

银行信托产品是什么意思

Part.1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非银行财产管理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构成了中国的金融四大产业支柱;在中国与银行业一同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同时又受到中国的“一法三规”的法律保护。

一法三规约束了因信托公司的原因,而造成本次信托计划财产受到的损失,由信托公司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3亿元以上、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且保证信托计划的财产与信托公司的财产的独立性。

正是因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财产独立,信托公司的各个项目独立,所以不会出现因为这个信托计划财产亏损了去用另外一个信托计划财产补充的可能性发生。

同时信托还有信托业保障基金,目前已达2000亿,类似行业的保险。我们在前面的文章里也写到过(戳我了解信托业保障基金是什么?)

Part.2

信托与银行什么关系

信托产品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银行卖出去的,为什么?

信托起点高,100万元起,以前财富客户数量有限,信托计划主要销售给银行、上市公司、险资(保险资金,泛指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准备金)等机构客户。

随着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有实力的信托公司也开始组建自己的财富团队,相当于银行的私人银行,为高端客户提供理财投资规划,全国信托从业者两万人

银行购买信托产品,用来做什么呢?

一、中间商赚取差价:

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3-5%,信托理财产品收益7-9%左右,在银行购买信托需支付发行费,也就是管理费。

二、组建理财资金池:

银行批发回来,通过加外壳,再零售给不同等级的客户。除了纯保本的理财产品,客户可从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发现银行理财的实际投向。

银行的理财产品,有70%左右都是对接的债券和信托,剩下的30%投向现金、大额存单和货币市场。

信托也是银行理财非常重要的配置方向。直观一点讲,就是投资者拿钱买了银行理财之后,银行却往往为了提升收益,又拿出一部分投了信托。

银行和信托公司是如何合作的

银行和信托常见的两种业务合作模式是银信合作理财和信托贷款模式(信托渠道业务)。

目前开展最广泛的就是银信理财合作,指商业银行为了绕过央行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量这一政策限制,而采用了与信托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主要分三类:投资类、融资类和组合类。一张图迅速get模式:

其次是信托贷款模式,对于银行有存量授信,但受制于存贷比规模而无法直接发放贷款的项目,银行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客户的新增贷款需求:

第一种方式: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就该项目发起集合或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然后我行以自有资金全额或部分(剩余部分可由银行负责推介)购买此信托计划。

资料来自:银联信

第二种方式:委托信托公司就该项目发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与投资人、信托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及时还本付息,由银行到期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信托收益权。

资料来自:银联信

在银行购买信托安全,并非因为银行的背书而安全

信托法律制度的红利,信托本身的安全性,如果满足《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就可以直接在信托公司购买,避免银行做中间商。

最主要的是,银行买信托,起不到防范、隔离的作用,收益率也远低于信托公司直销,而且基本代销的是小信托公司的,或者是资产质量不尽人意,信托公司不愿意直销的产品。

经过统计:90%客户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都没仔细做过风险评估理财说明书。这就是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

Part.3

问题1:信托公司和银行什么区别?

答:信托公司和银行都是有监管机构,银行的上级监管机构有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信托公司的上级监管机构也有中国银监会,在中国银监会的官方网站(http://www.cbrc.gov.cn)可以查询到所有信托公司的备案信息。

问题2:银行在信托计划运作中是做什么的?

答:银行有两个作用。1、是资金通道,所有资金流运转经过银行;2、是替信托公司保管资金,确保整个业务过程中信托公司碰不到钱,确保业务流程资金结算环节没有风险。

问题3:信托这类理财方式保本保收益吗?

答:信托近年来平均收益在7%-9%左右,在固定收益市场当中,收益普遍而言还是具备相当大吸引力的。

现今各类理财方式中,基于合规性,基本看不到“保本”两字,更常见的说法是“预期收益”。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不要因为“预期收益”四个字就觉得风险大。

能不能“保本”,主要要看产品结构、投资方向、融资方资质、风险措施等。信托项目中大部分都是好产品,而且风险完全可控,只要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完全可以安心投资的。

问题4:相对银行产品,信托产品有什么优势?

答:相对银行理财产品来说,信托产品有以下优势:

1.投资灵活,收益较高。

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准许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信托产品投资灵活,投资领域多元化,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人收益最大化。期限灵活,收益高于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从1天期限,到3年期不等,收益率相比较银行理财产品高1%~3%左右,优势非常明显。

2.风险可控,安全保障。

信托产品财产在法律上独立,不受信托公司破产清算影响;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从制度上提供了安全保障。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投资者的资产安全。

3.信托投资更加适合高端人群的资产配置。

信托产品的认购起点是100万元,对投资者认购也有要求。目前国内信托产品受到高净值客户的青睐,并且为高净值客户创造了年化8%~13%的年化收益,成为高净值客户资产配置的首选产品类型安全稳定

所以,信托和银行各有优势,信托产品的收益相对更高,并且信托在法律制度上提供更多安全保障。

问题6: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资产放在银行,属于债权关系,银行倒闭,只赔偿存款,理财产品属于其清算范围。资产放在信托,属于独立财产,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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