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督保护机制
孟 锐 赵 韦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212
摘 要: 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其中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面对生存压力、教育缺位、心理创伤这些狂风暴雨般的袭击,急需一把体制的庇护伞来为他们遮风挡雨。有鉴于此,本文就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教育、心理状况做简要陈述,以释明对该群体权益监督保护机制构建研究的原因及意义; 其次就目前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已存在的社会救助措施及实际产生的社会效果做粗略分析; 再者以美国为例,对中美关于该问题的理论及实践做简单比较,探析我国应借鉴、保留的部分,同时对上述遗留问题提出个人的建议; 最后对我国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定及政策的实施提出个人的拙见。关键词: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权益保护; 保护机制中图分类号: C913.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6) 08 - 0076 - 02作者简介: 孟锐( 1994 - ) ,女,汉族,湖北十堰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2013 级法学,本科在读; 赵韦( 1994 - ) ,男,汉族,湖北孝感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2014 级法学,本科在读; 指导老师: 杜慧,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理论法学教研室主任、刑法学讲师。
一、目前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
( 一) 生存现状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 2006 年所做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报 告》) 显示: 截至 2005 年年底,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总数逾 60 万。其中 94. 8% 的孩子生存状况堪忧。调查还显示80% 的服刑人员被捕入狱后有 68% 的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很快陷入贫困状态。①2013 年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44. 7% 的父母服刑的家庭子女,每月生活费低于 200 元,72.77% 低于 500 元。
( 二) 受教育现状除生存现状堪忧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状况也不容乐观,父母服刑是家庭教育缺失的主要原因。据2006 年调查统计“全国中小学的平均辍学率为 1. 28% ,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平均辍学率为 13. 1% ”。② 父母入狱后未成年子女的辍学率大幅度上升,受 教 育 权 得 不 到保障。
( 三) 心理健康现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普遍存在自卑、悲观、易怒厌世的心理,被他人歧视或排挤。这些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了他们的心理问题,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影响。
二、已有的社会救助组织及社会效果分析
( 一) 已有的社会救助组织的种类我国现有的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主体主要有儿童村、社会爱心人士、收容所、儿童院; 其中儿童村、太阳村是比较成形专业的救助机构,其他的都是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顺便做”,司法、教育、妇联、共青团等组织都或多或少做了一些帮扶工作,但责任分工不明确,也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及系统的救助方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二) 实际产生的社会效果太阳村 是 民 间 设 立 的 抚 养 特 殊 人 群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NGO) ,目前已有北京、西安、陇州、新乡等六个中心,据调查得知,四个中心在运营上基本独立,都是由当地女子监狱发起建立的。太阳村的社会抚养方式虽然比较稳定,有助于解决该特殊群体的生存问题,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上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缺陷依旧存在,对于心理扶贫还不到位,资金缺乏,有限的社会捐助和救助力度相之于庞大的救助群体无异于杯水车薪。民间组织也急需规范运营,收容所和儿童院并非专门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开放的,对于该群体也都是顺便照顾。诸如太阳村、儿童村之类的救助机构并没有在全国得到普及,难以对这一特殊群体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三、中外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理论及实践比较
( 一) 理论比较及我国应借鉴的部分我国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理论研究主要停留在组织社会学和组织管理学视角; 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个案研究和群体调查两个方面。美国主要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面临的困境及服刑人员与其未成年子女的亲子关系进行研究,对政府出台的相关法案及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经验进行分析; 在研究内容上我国偏向研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受教育权的保护意义及措施,很少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大多是笼统的介绍; 对于救助经验也缺乏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相比而言美国的研究成果比我国 多 且 深 入; 研 究 方 法 上 我 国 实 证 研 究 也 比 较少。③已有的实证调查除 2006 年司法部的调查研究外,其他的研究实证都存在样本较小、调查不广泛的问题,使研究缺乏全面的事实根据,而美国调查规模大,个案分析较多,值得我国借鉴。
( 二) 实践比较及我国应采取的相应措施我国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从实践和政策层面看有两个分水岭,实践上以 1996 年陕西省回归儿童村的成立为标志,这是我国第一家免费为服刑人员代养子女的民间机构; 政策方面,2006 年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孤· 67 · 2016·03( 中) 法制博览LEGALITY VISION 法学研究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是我国首次从政策层面专门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文件。美国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实践早在 1997 年 的《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 ASFA) 中就有法律上的体现,此后的《家庭安全和稳定促进法案》( PSSFA) 、《儿童与家庭服务改进法案》都进一步完善了“服刑人员子女指导计划”; 其中的《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 ASFA) 赋予儿童局提起终止父母监护资格的权利,在法律方面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救助起了间接作用。但是因父母服刑而终止其法定监护人资格的做法个人认为在我国并不完全可取,一则因为需要救助的群体数量较大,而救助的资源与配套措施较短缺,这对矛盾短期内无法缓解; 再则服刑人员的服刑期限有长有短,不能一概终止其监护资格,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服刑期限较长的可适当考虑终止其监护资格,由法定监护机构代为监护、其他具备监护条件的人申请监护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
四、针对遗留问题拟解决的办法
( 一) 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资格审查父母服刑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其未成年子女失去法定监护人,监护问题是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严格审查新的监护人的资格。完善未成年子女监护机制要发挥其他近亲属与国家及社会团体的共同作用,对于父母一方服刑的,当然由另一方负责监护,双方均服刑的可依血缘关系的亲疏依次按照父母,成年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确定监护权,并依法定程序对以上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第一监护人,站在被监护人的立场上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利益。
( 二) 设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机构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机构,例如建立全国和地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会,国家监护会对地方各级监护会在保护该群体的权益方面发挥领导和监督作用; 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率较高的地区可以申请增设监护机构,乡镇可设派出机构专门管理,监管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
( 三) 物质帮助和心理帮助相分离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问题,儿童村和太阳村可以采取物质帮助和心理帮扶相分离的措施,避免因两者同时进行而导致心理帮助不到位。儿童村和太阳村主要负责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和教育问题,对于心理疏导组织专业的心理医生定期诊断,增加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探望、沟通的机会,或者由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提出具体的心理辅导建议,再由未成年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依照所给建议对孩子们进行心理疏导,如此可以更加有效的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早日从父母服刑的苦痛中走出,重新接纳社会并积极面对日后的学习和生活。
五、法律保障及政策建议
( 一) 立法设想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没有考虑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一特殊群体,因此有必要在此方面加以完善,总则上应明文规定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本位意识、立法宗旨及权益保护责任主体; 内容方面,对涉及特殊权益的部分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细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纳入其中,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制; 明确相关国家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责任主体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中的具体职责; 未成年人犯罪部分应从“未成年人本位”思想出发,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检查制度,强化隐私保护。
( 二) 司法设想建立专门的审判和检查制度,对涉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律由专门的合议庭予以审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专门独立的检察组,本着“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不同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则,对未成年人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管责任主体的渎职行为和违法行为行使检察权,检察组履行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这一群体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
( 三) 执法设想执法方面,可建立专门的责任追究机构,组建专业的法律援助组织,设立当值律师。
( 四) 政策设想
1. 发挥社保作用,并且深化社保改革,扩大社保的外延,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也纳入社保范围,借鉴外国的经验,如德国的母子监狱,设立儿童福利署、少年之家等机构。
2.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本质上仍然属于民生问题,政府部门仍然是解决该问题的主力军,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教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总而言之,鉴于我国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的不完善,以及该群体面临的各种困境,国家急需在立法、司法、政策方面有所作为,以使体制、政策的雨露可惠泽这一特殊群体。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力度也是一个国家法制发展状况及文明程度的侧面体现,也是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因此,为使我国法制体系更加完善,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督保护机制的设立也势在必行,而随着相关法律体制和政策的完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好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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