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B机械有限公司,在2013年7月23日至12月18日期间,先后签订了《B机械有限公司产品采购合同》以及八份《购销合同》。其中《采购合同》对供方、需方间供需关系中产品单价计算标准、交货日期、验收方法、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八份《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供方A公司向需方B公司提供的货物,双方还约定了数量、金额、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B公司逾期付款应向A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货款总金额的每日的1‰的违约金赔偿。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于每次合同约定的发货期限内将货物发出,由B公司签收,B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经双方对账,A公司供货总价款为501,921元,B公司分四次支付货款共计260,000元,B公司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41,921元。A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B公司却辩称A公司提供的全部货物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约定不得主张货款,因此A公司开始采取种种不法手段催要货款,并且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应该如何应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这属于一个买卖合同纠纷,B公司积极应诉是需要承担对A公司所供货物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的,所以在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时,为了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有意识的留存证明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证据,比如在鉴定时的记录等。同时,还有一个需要非常注意的时间问题,那就是检验期限的问题,若双方对于检验期限有约定,那么就需要买受方在期限内将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卖人,若期限届满买受人也没有通知那就会视作质量符合约定。若是双方对于检验期限没有约定,那么买受人需要在发现了或是应该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若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或是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没有通知的,也会视为质量符合约定。所以需要保留证据,并且一定要注意期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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