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区别,指定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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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人是指什么人
基本案情
1998年12月被申请人刘某由于交通事故导致严重脑外伤,引发脑外伤癫痫病,2013年8月刘某在家中因癫痫发作摔伤头部,造成脑部二次重伤,经手术治疗后仍存在语言及意识障碍,右侧身体偏瘫,生活无法自理。
2017年2月,经刘某的妻子于某申请,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父亲刘某甲为刘某的监护人。
2024年2月,因刘某甲去世,监护关系终止,刘某的姐姐刘某乙再次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确认刘某乙作为刘某的监护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的妻子于某已与刘某离婚,婚生子系未成年人,刘某的父母也均已去世。除刘某乙作为申请人外,已没有合适的近亲属作为被申请人刘某的代理人出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经与被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沟通后,该社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并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了特别程序的审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指定刘某的姐姐刘某乙为其监护人。该案在社区居委会的积极配合下,依法保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为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监护制度。此项制度的设立,既从实体性权利方面加强了对这类弱势群体的保护,又从程序性权利方面完善了从参与诉讼到行使诉讼权利的各个环节,充分保障了这类群体法律上的利益和尊严,彰显了民法典对弱势群体的呵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
导读: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行了规范和解释,本期小编摘录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对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释解,并搜集相关案例,供您全面理解该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代理行为以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名义实施;(2)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3)代理行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4)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问题,《92年意见》第68条但书部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争议。多数意见建议将“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修改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以便更准确,更完善。理由:一是“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两种情形,并未穷尽“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情形,主观随意性大,不好把握,不利于规范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经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形予以删除,足以证实这一问题。
关于本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存在着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
(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民通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这个范围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稍大。
(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个范围是目前最为广泛的。
(4)《回避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修改主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是有利于规范诉讼制度,抑制非法有偿代理行为。《92年意见》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诉讼案件中,近亲属范围过窄,使得为未成年人指定其亲属担任代理人的工作增加困难。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民事实体法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建议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为此,本解释对可以被委托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作了适当扩张,明确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将本不属于其工作人员的公民,通过出具虚假的证明(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委托该公民参加诉讼。对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的,一些法院对此审查的标准不统一,容易引起争议。为此,本条规定,只有那些“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才能够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相关案例:
1、城市流浪人员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无法查明其亲属和户籍情况,应由事故发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无名氏与青岛君利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城市流浪人员遭受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法查明其亲属和户籍等情况下,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流浪人员在事故发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维护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号:(2015)青民五终字第169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3.24
2、当事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代理材料的,法院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予认可——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先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代理材料,未提供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中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法院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予认可。
案号:(2015)含民三初字第004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2.24
3、与当事人有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丁洁群与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与其有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案号:(2015)乐民终字第238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0.26
4、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除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还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与武汉祥顺和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雷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除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
案号:(2015)鲁商终字第40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怎么写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1、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定。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
3、指定代理人,即为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指定代理人委托书模板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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