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城诉王相、马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意见
审判长、合议庭: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阿城(化名)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代理人,参与其与被告王相、马原(均为化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现依据本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阿城与被告马原、王相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成立,二被告均应承担偿还原告阿城借款之义务。
鉴于本案庭审过程中,王相的代理人自认《借款合同》的内容真实,而被告马原否认自己是上述合同借款人。本代理人重点就原告阿城与被告马原的借款法律关系成立进行阐述。
(1)被告马原向原告阿城(出借人)提供了借款相关资料,证明被告马原有借款的真实意思。
20xx年xx月xx日,被告马原去有关部门调取她本人的征信、不动产登记信息(产权调查报告),并将此两份资料和她本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续贷款批复,一并提供给被告王相并转交原告阿城。被告马原提交的征信记录等资料只有她本人持有身份证原件才能在人民银行等机构调取,提交这些资料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向被告王相之外的第三人借款。如果被告马原仅向被告王相索还借款,则不需要提交上述资料。
(2)在《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划转过程中,被告马原均在现场并与原告阿城、被告王相互动,事实上被告马原清楚并确认上述借款。
被告王相在填写《借款合同》时,被告马原在现场亲眼目睹。原告阿城与被告马原、王相的通话录音证实这一事实。
《借款合同》签订后,应被告马原要求,原告阿城试着划款xxx元给被告马原账户,在被告马原确认收款并告知原告阿城无误后,原告阿城再连续两次划款给被告马原,被告马原全数收到借款后向原告阿城表示感谢,并说银行续贷款下来马上归还。
原告阿城分3次划款给被告马原,被告马原在划款现场从收到第一笔借款到全数收到借款,划款整个过程中被告马原对收到原告阿城账户划来的借款从未提出任何质疑(即由原告阿城账户划来,而非王相账户、王相公司账户划来),由此证明被告马原当时客观上认可本人作为上述《借款合同》借款人。
(3)被告马原归还银行借款后向被告王相及原告阿诚报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偿还了银行贷款。这一行为进一步证明被告马原认可向原告阿城借款事实。
原告阿城将出借款xxx万元划到被告马原的账户银行扣款后,被告马原将银行扣款凭据用微信转发报告给被告王相及原告阿城,表明自己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若被告马原收到的xxx万元是被告王相归还的借款,则被告马原不需要将扣款凭证及所表明的款项用途向被告王相及原告阿城报告。
如被告王相的行为系无权代理,根据《民法典》第503条规定”被告马原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被告王相的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被告王相的在《借款合同》上签被告马原之名并捺印表示的是被告马原向原告阿城借款的真实意思,则被告王相应向法院陈述他的这一行为是被告马原真实意思表示的相关事实(如被告马原向其授意等)。这样,被告王相可以证明被告马原借款主体成立。
如果被告王相这一行为非被告马原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冒用被告马原之名,冒捺马原手印,冒用马原提供的征信、不动产登记信息(产权调查报告)、银行的续贷款批复等借款资料,骗取原告阿城的资金并造成其严重损害,则被告王相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法院等司法机关应予以严肃追究。
若被告马原既否认自己是借款人,又向被告王相提供相关借款资料,配合、默许被告王相冒用其名、冒用其提供的资料,骗取原告阿城的资金,是否构成共同诈骗?
本代理人请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公正处理本案。
此 致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
律 师:陈孝平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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