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线上线下相结合办理赋强公证案,网络赋强公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罗奕

  【案情简介】受疫情影响,××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100万元以下的贷款通过线上签订借贷合同的方式发放。许某利与王某平系夫妻关系,丈夫许某利以夫妻共有的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以下简称兴华路支行)申请贷款,并通过兴华路支行的上级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行石家庄分行)提供的手机APP,于2020年7月29日与某某行石家庄分行线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电子合同签订后,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电子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该公证处办理公证时要求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在公证员面前进行如下行为:首先要求债务人/抵押人确认签订上述电子合同系本人亲自签署,所绑定的手机号码为本人的手机号码,使用的交易密码及绑定手机验证码所进行的操作均为本人操作;之后,由债务人/抵押人在公证处签署一份《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作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对于签订电子合同使用的是上级行的APP,电子合同的签约主体是上级行,而申请办理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实际发放贷款的下级支行的问题,公证处认为,虽然电子合同由某某行石家庄分行与许某利签署,但是只要债务人/抵押人在公证处确认电子合同项下的该笔贷款业务实际办理银行为兴华路支行,届时许某利不履行还款义务,兴华路支行有权要求许某利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公证处可以受理该公证申请。

  疫情期间,线上签订借贷合同、公证处线下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为实现便捷高效融资、依法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路径。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

  (2020)冀石太证经字第×××号

  申请人:

  借款人/抵押人:许某利,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

  借款人/抵押人的配偶:王某平,女,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

  贷款人/抵押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住所:石家庄市××区××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

  公证事项:赋予《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人/抵押人许某利、借款人/抵押人的配偶王某平与贷款人/抵押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向我处提交的主要证明材料如下:

  一、××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

  二、许某利、王某平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

  三、许某利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的上级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电子合同的打印件;

  四、许某利、王某平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出具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

  经查,许某利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申请贷款,许某利通过手机APP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的上级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电子合同,前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为电子合同的打印件,许某利对上述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合同中载明签约时间为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当日许某利、王某平共同作为承诺人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出具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上述承诺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名、按指纹。许某利具有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的上级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电子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许某利、王某平具有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出具《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对上述《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电子合同打印件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及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向各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许某利、王某平在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出具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中做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并就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时应贷款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和程序进行了明确约定。

  许某利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上级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在《个人借款合同》的电子合同中约定了借款金额为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人民币,借款期限为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三〇年七月二十九日止,并约定了贷款利率、逾期利率、挪用利率等。许某利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上级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以许某利名下房产设定抵押担保(所抵押的房产情况详见《抵押财产清单》),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担保的债权、担保的范围。

  《个人借款合同》的电子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抵押合同》的电子合同约定的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抵押人和贷款人/抵押权人对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即《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属于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的范围、所载承诺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内容、所载的给付内容,以及我处办理赋强公证是否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等,均未向我处提出任何异议。债权文书中所载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中所载的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许某利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的上级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的电子合同、《抵押合同》的电子合同;许某利、王某平作为承诺人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出具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该承诺书的前面为《个人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电子合同的打印件,该承诺书作为《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附件。许某利签署电子合同及出具承诺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借款合同》的电子合同、《抵押合同》的电子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电子合同、《抵押合同》电子合同和出具《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的程序及我处办理赋强公证的程序均未向我处提出异议;许某利、王某平在向我处申请办理公证时,对于《个人借款合同》的电子合同、《抵押合同》的电子合同的签订及上述电子合同打印件的内容未向我处提出异议,亦未提出签订上述电子合同不是本人操作,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合同打印件后所附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上许某利、王某平的签名、指纹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另,电子合同的签订由上级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许某利签署,届时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亦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有权要求许某利、王某平履行偿还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义务,而无需上级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下级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路支行有权向我处申请出具以许某利、王某平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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