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梁慧

  1、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对《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二款则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提出了要求,尤其是新增了提供格式条款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有上述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2、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法律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给予特殊保护,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有违宪法原则。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则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完全相违背的。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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