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方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孙洁芮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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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应该怎么做会计处理?

  2021年,对于很多中小企业都是非常艰难的一年,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的营收大幅下滑,收益锐减,甚至资不抵债,面对这种天灾,我们的政府也是尽最大可能在扶持企业,比如减免税款,财政补贴(研发费用补贴、房租通补贴、人才补贴),延期交税等。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应是如何入账的呢?或许很多中小企业的小额政府补助属于日常经营活动以外的收入,因此都直接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一定都是正确的。

  根据2017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中增设了“其他收益”的会计科目,有两种不同的核算方式-总额法和净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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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二、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新的政府补助准则施行后,需要考虑以下三个层面的问题:


  1、总额法核算VS净额法核算

  总额法,指的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净额法,则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按总额法核算,需要区分是日常活动相关还是非日常活动相关。


  2、该笔政府补助是资产相关VS收益相关?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例如,企业购买环保设备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而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就属于收益相关的补助。

  如果是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还需要区分属于补偿已经发生的支出还是即将发生的支出。


  3、该笔政府补助属于日常活动相关还是非日常活动相关?

  以上三个问题,不同的情况对应的会计科目都有所不同,分录大致如下:

  1.收到补助时,补偿以及发生成本或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1)收到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费用时

  借:费用类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收到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折旧时

  借:费用类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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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补助的税收处理

  根据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款项,应作为所得税减免项目,不征税处理,属于永久性差异。


以上信息由“信天翁助企”提供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当中涉及到损益类科目不包括其他收益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中总额法和净额法有什么区别

财政部于2017年5月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2月22日,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二、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于“其他收益”科目

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四、关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五、关于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原则上不对企业借款,相应不存在政府对企业债务豁免的情况,故将原政府补助准则(2006年制定发布)中准则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予以删除,即删除了“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六、关于衔接规定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主要指当日仍存在尚未分摊计入损益的与政府补助有关的递延收益。因采用未来适用法,企业不需调整2016年12月31日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在编制2017年年报时也不需调整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2017年1月1日至政府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主要指在这一期间内新取得的政府补助。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和2017年1月1日至政府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应当视同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在2017年度对政府补助业务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保持一致。

政府补助准则发布后,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董碧娟)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分录

一、会计处理

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按照收入准则,计入营业收入。

2、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等,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确认。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增值税

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等,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

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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