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销商品怎么进行会计处理2025,代销商品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某工业生产厂委托b公司代销服装,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根据代销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手续费为每件50元,收到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全部款项。委托代销有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会计处理包括发出代销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收到手续费发票、收到代销商品款等。
二、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笔者发现,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发出商品”科目可以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可以借鉴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做法,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收取手续费方式
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科目,按照协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其金额为计算的手续费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扣除掉手续费收入的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代销商品会计如何处理
(一)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受托方有权利自定代销商品售价,则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在该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视同买断方式又包括两种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方。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在此种方式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与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销售给乙公司没有实质区别,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甲公司(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入,乙公司(受托方)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乙公司(受托方)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乙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因受托方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乙公司(受托方)才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只有委托方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按照代销数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笔者发现,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发出商品”科目可以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可以借鉴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做法,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收取手续费方式
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科目,按照协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其金额为计算的手续费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扣除掉手续费收入的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代销商品业务的处理方式有几种
一、视同买断方式
走两条线:
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与委托方无关→视同委托方将商品销售给受托方处理,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如果将来不能卖出可以将其退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发生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还未转移,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1.在记忆委托方的处理时,按以下线路来记忆相应的处理:发出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受托方支付的货款:
①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商品(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
②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③收到受托方支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在记忆受托方的处理时,按以下线路来记忆相应的处理:收到商品→对外销售→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货款(计算代销手续费):
①收到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协议价)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②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注】这里对于受托方收到增值税的处理很多学员不理解,这里实际上是这样一个过程,因为受托方只是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其代销的商品不会增加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以在委托方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同时开给受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将其作为进项税额,和其销售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刚好相抵。所以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有这笔分录的处理。
④支付货款(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银行存款
下面还是通过一个例题来说明具体的处理过程:
【例题·计算及会计处理题】E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子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E公司委托甲公司销售100台A设备,协议价为8万元,成本为6万元。代销协议约定,甲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E公司无关。该批设备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E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6万元。
(2)2008年10月15日,E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乙公司销售400台B设备,代销协议规定的销售价格为每台lO万元,E公司按乙公司销售每台B设备价格的5%支付手续费。至2008年12月31日,E公司累计向乙公司发出400台B设备,每台B设备成本为8万元。
2008年12月31日,E公司收到乙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A设备300台,同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510万元。至2009年3月31日,E公司尚未收到销售B设备的款项。
要求:(1)编制**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
(2)编制乙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
【答案】
(1)E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
①借:应收账款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8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库存商品600
②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400×8=3200
贷:库存商品3200
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3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10×3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借:销售费用150(3000×5%)
贷:应收账款150
借:主营业务成本2400(8×300)
贷:委托代销商品2400
(2)乙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
①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4000(400×1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4000
②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3510
贷:应付账款3000(30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③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
贷:应付账款51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3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3000
④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用时:
借:应付账款3510
贷:银行存款3360
主营业务收入150
【识记要点】
①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商品,如果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与委托方无关,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卖不出去可以退给委托方,或者亏了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则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商品,受托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将其确认为进项税额,和其销售代销商品时确认的销项税额抵销,因此受托方并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因为其仅仅是为了收取手续费。
五、对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的解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代销业务日趋活跃,在一些企业的业务中,其比重和范围不断扩大。笔者根据工作实际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该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做一介绍,供参考。
代销业务的发生必将关联委托代销方和受托代销方。而其成立的条件是委托代销单位与受托代销单位订立代销合同,规定代销单位应于代销商品后及时、定期或至少按月报送已销商品清单。清单中载明售出商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应扣的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并将代销货款净额及时汇交委托代销单位。
一、委托代销单位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给受托代销单位时,核实际成本(或进价,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二)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和应确认的收入及应交的增值税额:
借:应收账款——××代销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
借:营业费用——代销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代销单位
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应将售出委托代销商品的计划成本(或售价)调整为实际成本(或进价)。
(三)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代销单位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应按受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二、受托代销单位的会计处理
(一)受托代销单位在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
1.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2.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接收价及其差额: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商品进销差价
(二)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
1.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2.按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同时,按接收价或售价及其差额:
借:代销商品款
商品进销差价
贷:受托代销商品
3.计算手续费等收入时:
借: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贷:其他业务收入
4.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
借: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贷:银行存款
(三)不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
1.核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应收的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营业成本时:
(1)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贷:受托代销商品
同时,按接收价或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及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2)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贷:受托代销商品
同时,按接收价或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及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结转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与采用售价核算所使用的科目和结转方法是一致的,但“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的金额是不一样的。
3.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
借: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贷:银行存款
(四)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应分摊己销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应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受托代销商品的接收价或售价。
六、代销业务怎么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1、受托方不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只收取手续费,受托方就手续费交纳营业税,同时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
2、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代销货物的手续费。计征增值税,就手续费交纳营业税。
3、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计征增值税,就加价和手续费交纳营业税。
4、受托方销售商品时不开具专用发票,而由委托方直接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并由受托方转交,受托方不垫付任何资金,受托方仅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不征增值税,而按5%征收营业税。
【视同销售业务】
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常见方法如下:
1、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
2、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业务不能同时符合销售成立的四个条件,因此,会计上也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
3、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在规定的时间确定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同时符合销售成立的四个条件,应计销售收入。
一、收到合同违约金不交税可以吗
我们把合同粗分为商品销售合同和劳务提供合同两大类,然后再区分是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违约,还是采购方或接受服务方违约。因为不同的合同涉及的流转税不同,商品销售合同涉及的是增值税,而劳务提供的合同涉及的是营业税。因此违约方不同,纳税义务也不同。
首先,如果在商品销售业务中,销售方违约支付给购货方的违约金,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情形,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故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对于商业企业向销售方收取的各类费用中,如果有以违约金的名义收取,并且计算违约金的依据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就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商业企业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若违约金额计算的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于不涉及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销售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合法凭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凭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支付违约金的银行凭证等。销售方在取得了购货方开具的合法凭据后,作为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购货方取得了违约金虽然不必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和企业的其他收入合并一起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商品销售业务中,购货方违约,中国税法规定,企业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费用,取得违约金的销售方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销售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购货方据此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违约金既然包含在销售额以内,那当然也成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需要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营业税劳务提供业务中,提供劳务方违约,则接受方不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也不必开具营业税发票,只需开具收据即可。虽然不缴纳营业税,但是收到的这笔违约金需作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劳务提供方可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营业税劳务提供业务中,若劳务接受方违约,则劳务提供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劳务接受方作为合法会计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违约金也构成劳务提供方的收入,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以上违约都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若合同还未开始履行,或者合同因故不再履行时,支付的违约金该如何处理?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或合同因故不再执行,不论哪一方违约,支付的违约金都与流转税无关,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收取违约金一方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支付方凭对方收据、合同等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违约金支出一般都与企业经济业务有关,因此基本都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因违纪违规受到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则该罚款只能作为营业外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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