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与之关联的还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总体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控制”包括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和对卖淫活动的控制。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限制或者禁止卖淫人员与外界进行联系,扣押证件、扣留行李、财物等卖淫人员物品,使得卖淫人员不得不持续卖淫的,属于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对卖淫活动进行指挥、安排、调度、指派、卖淫人员对何时卖淫、向何人卖淫、如何收费等卖淫事项无自主决定权的,属于对卖淫活动的控制。 何为组织卖淫中的“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者至少需要有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之一聚拢卖淫女,并完成了卖淫交易行为。那么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包含了哪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含了以下量刑情节的考量: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是组织卖淫罪的简要认识,即该罪一般从被告人的获利、行为、组织的人员构成、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综合考量量刑情节。组织卖淫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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