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相关裁判规则,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成霖
1.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放弃任意解除权——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诉杨雄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主要是以委托合同的无偿性为基础,故在有偿委托合同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放弃任意解除权。

案号:(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33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总第91辑)

2.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未将股权转让给委托人具有客观理由,不应赔偿该股款差价款损失——上诉人东莞市恒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厚华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成石材有限公司、中山市恒富物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收购股权合同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受托人受托收购股权,在该股权并非依法当然应当过户给委托人的情形下,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未将股权转让给委托人具有客观理由,不应赔偿该股款差价款损失。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4辑(总第32辑)

3.合同双方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04期(总第114期)

4.委托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有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重庆超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港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永安、重庆万里行百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受托人应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委托人。若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7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5.当事人放弃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广西弘毅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诉广西融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房屋销售代理合同中代理人的合同义务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销售房屋,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代理人负有推广策划、广告设计等义务属于后续代理销售进行的辅助工作,为附属义务,代理人最终目的是按照合同约定获得销售代理费用,因此该销售代理合同为委托合同。双方在合同中预先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进行了放弃,在法律没有对当事人放弃任意解除权作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该约定内容应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委托人不得依据法律关于任意解除的规定单方解除销售代理合同,但当事人可依据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权。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5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1-12

6.双方预先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的条款有效,委托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成都和信致远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预先对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了限制,即约定均不得中途单方面解除合同。该约定内容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关限制条款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销售代理合同除了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之外,还具有利益关系,基于诚信和公平原则,在无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委托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其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22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12-14

7.商事委托合同缔结的首要考量因素是受托人的商誉和经营能力,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有大量资产投入,允许任意解除有违公平——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在商事委托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信赖关系并非是委托人选择受托人的主要考量因素,其更多的是关注受托人的商誉及经营能力。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事务通常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来开拓市场、联系客户等,为防止委托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带来的不确定风险,故对解除条件作出特别约定以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风险所作出的特殊安排,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且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允许。

案号:(2013)民申字第249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4-12-24

8.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解除委托合同,但基于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对任意解除权的该限制条款并不产生丧失单方解除权的法律后果——李军诉陈红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委托合同关系主要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受托人是否忠实、有能力完成委托事务,对委托人利益关系极大。而委托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对此后双方的信任关系作出预判,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信任基础动摇或丧失信任的情形下,双方所做的不可解除委托的约定有悖于委托合同的基本性质,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条款并不产生丧失单方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案号:(2018)京民申363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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