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1963年生,于2024年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市X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徐某:
2024年2月5 日,盗窃被害人何某的自行车,因被盗自行车已灭失,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024年 2 月10日,盗窃被害人邱某的自行车,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28元,已被起获并返还给被害人。
2024年2月10日,被害人胡某(美团骑手)的外卖一份,价值人民币48.3元。
2024年2月13日,盗窃被害人何某的自行车,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20元。
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解读
徐某辉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盗窃的对象不仅包括自行车等财物,还包括外卖这种日常物品,虽然每一样物品价值不大,但这种“多次盗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的治安秩序。
该案中,虽然部分被盗物品因灭失无法进行价格认定,但不影响对其多次盗窃行为的定性。同时,对于能够认定价值的被盗自行车,依法进行了相应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对于保护公民财产的严谨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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