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抢红包抢出犯罪
2020年某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陈某、王某、等共同商议,由被告人杨某出资2万元,被告人陈某坤等10人各出资5千元,合计出资7万元,上述钱款合伙用于开设赌场的赌资,在被告王某及被告人林某的住所内,上述合伙人利用手机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采用微信抢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间,被告人杨某担任群主,负责建群、制定赌博规则、购买抢红包的机器人、向中介购买赌博微信号及管理微信群等,被告人陈某、林某等负责赌博输赢的赔付、给中介回扣、发流水及给玩家返水、拉人头等。至2020年三个月时间,10人共从中非法获利25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某分得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杨某、林某等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邀请不特定人员入群,通过微信抢红包方式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3万元。
立案标准详情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量刑标准详情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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