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义务举例,什么叫不真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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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义务是什么意思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青岛“行人转身相撞案”刚被澄清,另一起相似案件又引起关注。
这起“行人转身相撞案”发生在2016年10月17日的辽宁沈阳街头,法院认定在后的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而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
后方的行人在上诉时称自己盲残4级,当时是在盲道上走路,对方视力好,还侵占盲道,应当负全部责任。
在法律专家看来,“行人安全距离”并非法律概念,更无相关规定,相比之下,考量行人的“注意义务”更为合理。司法实践中,转身相撞而引发诉讼,双方是否有过错,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即评判在具体情境下谁欠缺注意从而举止偏离了一般人觉得正常的标准,通常偏离得越多,过错越大。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相似的案件中,也有法院并未使用“行人安全距离”的概念。在上海徐汇区法院判决的一起行人转身相撞案中,转身的80岁老人的拐杖碰到路过的70岁老人的双腿致其摔倒受伤,转身者未注意察看身旁或身后有人,行进者忽视观察周边行人动态,双方均有过错责任,转身者最终承担 50%的赔偿责任。该起判决,法院依据的是“注意义务”。
盲残4级行人与转身行人相撞,法院认定未保持安全距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民终1296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10月17日上午,秦女士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市场由东向西行走,姚先生在其身后行走,秦女士转身与姚先生相撞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左侧少量气胸、骨质疏松等,住院10天,姚先生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2017年1月18日,秦女士称胸闷气短10天入院,经诊断为左侧液气胸,住院31天。事后,秦女士起诉,要求姚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28234.49元(暂定),包括医药费38470.01元、护理费8544.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8120元以及残疾赔偿金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情况变化,导致与秦女士相撞,故应对秦华身体健康受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未确认身后路况安全的情况下转身行走,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姚先生的赔偿责任。
据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姚先生赔偿给秦女士医疗费26913.33元、护理费752.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500元。
一审判决后,秦女士与姚先生均上诉。秦女士称,一审判决在没有调取公安机关案卷的情况下,主观地认定她在正常行走时,突然“转身行走”与姚先生相撞倒地受伤,进而认定其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姚先生上诉称,秦女士转身往回走的过程中与他发生剐蹭,摔倒了。而他是盲残4级,当时是在盲道上走路,对方视力好,还侵占盲道,应当负全部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亦认为,本案中,姚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的情况变化,导致与秦女士相撞,故应对秦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与姚先生相撞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姚先生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关于两人的责任认定具有合理性,二审予以维持。
法院同时认为,经查,秦女士在医院支出的费用,主要是治疗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虽然姚先生对治疗费用提出异议,但秦女士的治疗是其经治医院根据其病情进行治疗,且姚先生未举证证明秦女士有过度医疗的事实,故对姚先生主张秦女士住院费中有2万元是治疗冠心病、低钾血症、骨质疏松等病的抗辩,不予采纳。
2018年3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改判姚先生应赔偿秦女士医疗费的70%,为26722.37元,同时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的判决内容。
中国裁判文书公布的另一份再审裁定书显示,在沈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后,秦女士仍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7月16日,秦女士又向法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当日,沈阳中院裁定准许。
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视力残疾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四级残疾是指视力为0.1~<0.3。
专家:法律上并无“行人安全距离”一说,“注意义务”更妥当
澎湃新闻注意到,沈阳“行人转身相撞案”判决,同样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值得关注的是,行人走在路上应该有多大的注意义务?行人转身与身后行人相撞,如何区分责任大小?舆论热议的“行人安全距离”是否算得上法律概念?澎湃新闻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维飞。
“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有可能不合理地影响到他人,那么其就要注意避免这种影响,从这个角度看,走路或跑步时,只要有可能不合理地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其就有注意义务避免这种损害。”孙维飞介绍说,影响或损害别人的可能性越大,则注意义务越高。例如,跑步时比走路时的注意义务自然要高些。同时,一个人也要注意防范自己的不当举止给自身带来损害,法律上叫做“不真正义务”。一名行人转身与其他行人相撞而遭受损害,此时,谁必然有责任,或谁的责任必然更大,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侵害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孙维飞介绍,青岛普法案中视频显示在后行走的人似乎顾右而忘了左,和转身的人一样,都有注意力不够集中从而举止不当的过错。而前述沈阳中院的判决中,因没有披露视频证据,仅从判决书呈现的事实和理由来看,这个判决结果是错误的。
孙维飞说,行人的速度在不同情况下会有很大差异,泛泛谈“行人安全距离”并不妥当,也没有专门的“行人安全距离”这样的法律概念和相关规定。例如,景区人流密集时,移动缓慢,又是几乎人贴人,也谈不上有违反安全距离的问题;但在跑道上跑步时,适当注意与在前面的跑者保持不要太贴近的距离,相信也是人之常情。
孙维飞还介绍,司法实践中,转身相撞而引发诉讼,双方是否有过错,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即评判在具体情境下谁欠缺注意从而举止偏离了一般人觉得正常的标准,通常偏离得越多,过错越大。
据另一份判决书显示,2018年,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也判决了一起行人转身相撞案。该案中,80岁的查某在公交车站台手拄拐杖查看站牌,她转身时拐杖碰到路过的70岁的马某双腿,致使马某摔倒受伤。后马某起诉查某赔偿医疗费11万余元。
徐汇区法院认为,该案中马某摔倒受伤与查某在看站牌时手拄拐杖转身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查某已年近 80 岁,即使看完站牌立即转身,其动作幅度也不会太快,但因为其当时手拄拐杖、在转身时仍应注意察看是否身旁或身后有人,但查某未对此进行关注,应承担过错责任;而马某在外行走时,尤其是走过公交车站、在行人及候车人员相对较多区域,更应保持应有的注意力,且从马某摔倒受伤的情况分析,其当时行走的速度应是较快的,亦忽视了周边行人或候车人员的动态,导致自己绊到查某的拐杖摔倒受伤,对此马某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基于双方均有过错责任,该院判决查某应对马某受到的损害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徐汇法院的判决中,法院并未使用“行人安全距离”,而仅依据“注意义务”的概念。
本期编辑 邢潭
真正义务和不真正义务
青岛“行人转身相撞案”刚被澄清,另一起相似案件又引起关注。
这起“行人转身相撞案”发生在2016年10月17日的辽宁沈阳街头,法院认定在后的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而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
后方的行人在上诉时称自己盲残4级,当时是在盲道上走路,对方视力好,还侵占盲道,应当负全部责任。
在法律专家看来,“行人安全距离”并非法律概念,更无相关规定,相比之下,考量行人的“注意义务”更为合理。司法实践中,转身相撞而引发诉讼,双方是否有过错,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即评判在具体情境下谁欠缺注意从而举止偏离了一般人觉得正常的标准,通常偏离得越多,过错越大。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相似的案件中,也有法院并未使用“行人安全距离”的概念。在上海徐汇区法院判决的一起行人转身相撞案中,转身的80岁老人的拐杖碰到路过的70岁老人的双腿致其摔倒受伤,转身者未注意察看身旁或身后有人,行进者忽视观察周边行人动态,双方均有过错责任,转身者最终承担 50%的赔偿责任。该起判决,法院依据的是“注意义务”。
盲残4级行人与转身行人相撞,法院认定未保持安全距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民终1296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10月17日上午,秦女士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市场由东向西行走,姚先生在其身后行走,秦女士转身与姚先生相撞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左侧少量气胸、骨质疏松等,住院10天,姚先生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2017年1月18日,秦女士称胸闷气短10天入院,经诊断为左侧液气胸,住院31天。事后,秦女士起诉,要求姚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28234.49元(暂定),包括医药费38470.01元、护理费8544.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8120元以及残疾赔偿金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情况变化,导致与秦女士相撞,故应对秦华身体健康受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未确认身后路况安全的情况下转身行走,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姚先生的赔偿责任。
据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姚先生赔偿给秦女士医疗费26913.33元、护理费752.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500元。
一审判决后,秦女士与姚先生均上诉。秦女士称,一审判决在没有调取公安机关案卷的情况下,主观地认定她在正常行走时,突然“转身行走”与姚先生相撞倒地受伤,进而认定其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姚先生上诉称,秦女士转身往回走的过程中与他发生剐蹭,摔倒了。而他是盲残4级,当时是在盲道上走路,对方视力好,还侵占盲道,应当负全部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亦认为,本案中,姚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的情况变化,导致与秦女士相撞,故应对秦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与姚先生相撞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姚先生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关于两人的责任认定具有合理性,二审予以维持。
法院同时认为,经查,秦女士在医院支出的费用,主要是治疗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虽然姚先生对治疗费用提出异议,但秦女士的治疗是其经治医院根据其病情进行治疗,且姚先生未举证证明秦女士有过度医疗的事实,故对姚先生主张秦女士住院费中有2万元是治疗冠心病、低钾血症、骨质疏松等病的抗辩,不予采纳。
2018年3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改判姚先生应赔偿秦女士医疗费的70%,为26722.37元,同时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的判决内容。
中国裁判文书公布的另一份再审裁定书显示,在沈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后,秦女士仍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7月16日,秦女士又向法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当日,沈阳中院裁定准许。
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视力残疾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四级残疾是指视力为0.1~<0.3。
专家:法律上并无“行人安全距离”一说,“注意义务”更妥当
澎湃新闻注意到,沈阳“行人转身相撞案”判决,同样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值得关注的是,行人走在路上应该有多大的注意义务?行人转身与身后行人相撞,如何区分责任大小?舆论热议的“行人安全距离”是否算得上法律概念?澎湃新闻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维飞。
“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有可能不合理地影响到他人,那么其就要注意避免这种影响,从这个角度看,走路或跑步时,只要有可能不合理地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其就有注意义务避免这种损害。”孙维飞介绍说,影响或损害别人的可能性越大,则注意义务越高。例如,跑步时比走路时的注意义务自然要高些。同时,一个人也要注意防范自己的不当举止给自身带来损害,法律上叫做“不真正义务”。一名行人转身与其他行人相撞而遭受损害,此时,谁必然有责任,或谁的责任必然更大,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侵害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孙维飞介绍,青岛普法案中视频显示在后行走的人似乎顾右而忘了左,和转身的人一样,都有注意力不够集中从而举止不当的过错。而前述沈阳中院的判决中,因没有披露视频证据,仅从判决书呈现的事实和理由来看,这个判决结果是错误的。
孙维飞说,行人的速度在不同情况下会有很大差异,泛泛谈“行人安全距离”并不妥当,也没有专门的“行人安全距离”这样的法律概念和相关规定。例如,景区人流密集时,移动缓慢,又是几乎人贴人,也谈不上有违反安全距离的问题;但在跑道上跑步时,适当注意与在前面的跑者保持不要太贴近的距离,相信也是人之常情。
孙维飞还介绍,司法实践中,转身相撞而引发诉讼,双方是否有过错,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即评判在具体情境下谁欠缺注意从而举止偏离了一般人觉得正常的标准,通常偏离得越多,过错越大。
据另一份判决书显示,2018年,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也判决了一起行人转身相撞案。该案中,80岁的查某在公交车站台手拄拐杖查看站牌,她转身时拐杖碰到路过的70岁的马某双腿,致使马某摔倒受伤。后马某起诉查某赔偿医疗费11万余元。
徐汇区法院认为,该案中马某摔倒受伤与查某在看站牌时手拄拐杖转身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查某已年近 80 岁,即使看完站牌立即转身,其动作幅度也不会太快,但因为其当时手拄拐杖、在转身时仍应注意察看是否身旁或身后有人,但查某未对此进行关注,应承担过错责任;而马某在外行走时,尤其是走过公交车站、在行人及候车人员相对较多区域,更应保持应有的注意力,且从马某摔倒受伤的情况分析,其当时行走的速度应是较快的,亦忽视了周边行人或候车人员的动态,导致自己绊到查某的拐杖摔倒受伤,对此马某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基于双方均有过错责任,该院判决查某应对马某受到的损害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徐汇法院的判决中,法院并未使用“行人安全距离”,而仅依据“注意义务”的概念。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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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义务的例子
澎湃新闻
青岛“行人转身相撞案”刚被澄清,另一起相似案件又引起关注。
这起“行人转身相撞案”发生在2016年10月17日的辽宁沈阳街头,法院认定在后的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而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
后方的行人在上诉时称自己盲残4级,当时是在盲道上走路,对方视力好,还侵占盲道,应当负全部责任。
在法律专家看来,“行人安全距离”并非法律概念,更无相关规定,相比之下,考量行人的“注意义务”更为合理。司法实践中,转身相撞而引发诉讼,双方是否有过错,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即评判在具体情境下谁欠缺注意从而举止偏离了一般人觉得正常的标准,通常偏离得越多,过错越大。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相似的案件中,也有法院并未使用“行人安全距离”的概念。在上海徐汇区法院判决的一起行人转身相撞案中,转身的80岁老人的拐杖碰到路过的70岁老人的双腿致其摔倒受伤,转身者未注意察看身旁或身后有人,行进者忽视观察周边行人动态,双方均有过错责任,转身者最终承担 50%的赔偿责任。该起判决,法院依据的是“注意义务”。
盲残4级行人与转身行人相撞,法院认定未保持安全距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民终1296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10月17日上午,秦女士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市场由东向西行走,姚先生在其身后行走,秦女士转身与姚先生相撞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左侧少量气胸、骨质疏松等,住院10天,姚先生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2017年1月18日,秦女士称胸闷气短10天入院,经诊断为左侧液气胸,住院31天。事后,秦女士起诉,要求姚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28234.49元(暂定),包括医药费38470.01元、护理费8544.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8120元以及残疾赔偿金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情况变化,导致与秦女士相撞,故应对秦华身体健康受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未确认身后路况安全的情况下转身行走,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姚先生的赔偿责任。
据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姚先生赔偿给秦女士医疗费26913.33元、护理费752.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500元。
一审判决后,秦女士与姚先生均上诉。秦女士称,一审判决在没有调取公安机关案卷的情况下,主观地认定她在正常行走时,突然“转身行走”与姚先生相撞倒地受伤,进而认定其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姚先生上诉称,秦女士转身往回走的过程中与他发生剐蹭,摔倒了。而他是盲残4级,当时是在盲道上走路,对方视力好,还侵占盲道,应当负全部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亦认为,本案中,姚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的情况变化,导致与秦女士相撞,故应对秦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与姚先生相撞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姚先生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关于两人的责任认定具有合理性,二审予以维持。
法院同时认为,经查,秦女士在医院支出的费用,主要是治疗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虽然姚先生对治疗费用提出异议,但秦女士的治疗是其经治医院根据其病情进行治疗,且姚先生未举证证明秦女士有过度医疗的事实,故对姚先生主张秦女士住院费中有2万元是治疗冠心病、低钾血症、骨质疏松等病的抗辩,不予采纳。
2018年3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改判姚先生应赔偿秦女士医疗费的70%,为26722.37元,同时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的判决内容。
中国裁判文书公布的另一份再审裁定书显示,在沈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后,秦女士仍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7月16日,秦女士又向法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当日,沈阳中院裁定准许。
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视力残疾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四级残疾是指视力为0.1~<0.3。
专家:法律上并无“行人安全距离”一说,“注意义务”更妥当
澎湃新闻注意到,沈阳“行人转身相撞案”判决,同样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值得关注的是,行人走在路上应该有多大的注意义务?行人转身与身后行人相撞,如何区分责任大小?舆论热议的“行人安全距离”是否算得上法律概念?澎湃新闻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维飞。
“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有可能不合理地影响到他人,那么其就要注意避免这种影响,从这个角度看,走路或跑步时,只要有可能不合理地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其就有注意义务避免这种损害。”孙维飞介绍说,影响或损害别人的可能性越大,则注意义务越高。例如,跑步时比走路时的注意义务自然要高些。同时,一个人也要注意防范自己的不当举止给自身带来损害,法律上叫做“不真正义务”。一名行人转身与其他行人相撞而遭受损害,此时,谁必然有责任,或谁的责任必然更大,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侵害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孙维飞介绍,青岛普法案中视频显示在后行走的人似乎顾右而忘了左,和转身的人一样,都有注意力不够集中从而举止不当的过错。而前述沈阳中院的判决中,因没有披露视频证据,仅从判决书呈现的事实和理由来看,这个判决结果是错误的。
孙维飞说,行人的速度在不同情况下会有很大差异,泛泛谈“行人安全距离”并不妥当,也没有专门的“行人安全距离”这样的法律概念和相关规定。例如,景区人流密集时,移动缓慢,又是几乎人贴人,也谈不上有违反安全距离的问题;但在跑道上跑步时,适当注意与在前面的跑者保持不要太贴近的距离,相信也是人之常情。
孙维飞还介绍,司法实践中,转身相撞而引发诉讼,双方是否有过错,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即评判在具体情境下谁欠缺注意从而举止偏离了一般人觉得正常的标准,通常偏离得越多,过错越大。
据另一份判决书显示,2018年,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也判决了一起行人转身相撞案。该案中,80岁的查某在公交车站台手拄拐杖查看站牌,她转身时拐杖碰到路过的70岁的马某双腿,致使马某摔倒受伤。后马某起诉查某赔偿医疗费11万余元。
徐汇区法院认为,该案中马某摔倒受伤与查某在看站牌时手拄拐杖转身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查某已年近 80 岁,即使看完站牌立即转身,其动作幅度也不会太快,但因为其当时手拄拐杖、在转身时仍应注意察看是否身旁或身后有人,但查某未对此进行关注,应承担过错责任;而马某在外行走时,尤其是走过公交车站、在行人及候车人员相对较多区域,更应保持应有的注意力,且从马某摔倒受伤的情况分析,其当时行走的速度应是较快的,亦忽视了周边行人或候车人员的动态,导致自己绊到查某的拐杖摔倒受伤,对此马某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基于双方均有过错责任,该院判决查某应对马某受到的损害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徐汇法院的判决中,法院并未使用“行人安全距离”,而仅依据“注意义务”的概念。
记者 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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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中的“行人安全距离”于法无据,考量“注意义务”才更合理-重庆日报
不真正义务典型例子
高中女生被同学造黄谣,造谣者因真诚悔过未被追责,而前期未主动拦截、收到投诉后又未及时下架侵权内容的网络平台被法院判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这一判决并非“有违常理”,而是基于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平台对涉及性谣言、隐私泄露等明显侵害未成年人的信息负有主动审查和快速处置义务,若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涉案视频包含未成年人清晰面部特征及露骨低俗内容,平台本可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并主动拦截,却仅在次日接到投诉后删除,放任侵权信息传播3.5万次。
此案不仅赢得业内专家学者的广泛好评,还作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北京互联网法院,深入了解这一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和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深刻考量。
女生被造黄谣网络传播
对高中生李小花(化名)来说,那天永远是个噩梦。
“小花,你快看我给你发的链接,你的照片怎么被人发网上了。”那天正值假期,在家休息的李小花收到同学的信息后,赶忙点开链接,里面是一段视频——视频里有5张图片,其中一张是其微信个人信息页面截图,包括她的姓名、所在地区等,还有一张是她的正面面部近照,并配有“我嘴上长了小××”“快加我微信让你×”等黄谣内容,以及可能被误以为是“招嫖”的极端下流、低俗的文字。
李小花顿时蒙了,死死握着手机,既惊恐又愤怒。她实在无法面对这一切,担心同学和老师看到这条视频后会怎么议论她,更不知道第二天去学校如何面对老师和同学。她蜷缩在床头,身体因害怕和恐慌而颤抖,泪水滚下脸颊。
缓过劲后,李小花将这件事告诉了母亲。母亲赶紧将其父亲从单位叫回家,夫妻二人报了警。在此期间,不断有人申请添加李小花为好友,申请栏不乏污言秽语。
李小花父亲告诉记者,这件事对孩子的影响很大,她很长一段时间都未触碰手机及相关电子产品,也不愿意出门,基本和外界断绝了交流。父母每天轮流给孩子做思想工作,持续半年之久,孩子的情况才有所好转。
经警方调查,始作俑者很快被找到——李小花的同班同学小丽。原来,因校园纠纷,为了报复李小花,小丽通过小涛在某App制作并上传一段带有李小花校服照的黄谣视频,为泄愤将该视频转发至朋友圈。虽然小丽很快将朋友圈中的视频删除,但已经有不少好友看到了视频内容,且某App中的原视频未删除。
意识到自己犯了大错,小丽和父母一起向李小花及其家人郑重道歉并请求原谅。考虑到小丽真诚认错,又是未成年人,以后还要继续在一个班上学,李小花及其家人决定不再追究小丽、小涛的责任。
而让李小花父亲不满的是,上传黄谣视频的某App平台,在他们投诉后未及时处理,直到第二天才下架该视频。其间,该视频浏览量飙升至3.5万。“作为传播视频的网络平台,如果他们能在视频上线之前加强审核或接到投诉后立即下架,也许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
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平台所属的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平台辩称已尽删除义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特定类型的涉网案件。李小花的视频在App上制作并发布,被侵权人李小花是未成年人,法院遂将案件交由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进行专门审理。
“我们的App只是为用户提供图片、视频制作功能。用户小涛制作并发布了视频,李小花与小涛、小丽的纠纷已经公安机关处理,达成和解。我们建立了接受通知的机制,在App中,每一个作品的左下方均有按钮,该按钮可以选择举报,我们有专人处理举报,在接到举报后已经删除了涉案视频,并且屏蔽了相关用户。平台已经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该科技公司辩称。
“根据以往裁判情况来看,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大多被认定为不承担责任。”负责审理此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颜君告诉记者,这也是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大的难点。
经过调查,颜君陷入沉思——现有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案件多以受害人向平台投诉来判断平台是否“知道”,但是对于受害者来说,“通知”后“删除”往往已经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除了事后的通知删除,法律针对未成年人进行了特别的保护,还规定了平台应健全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等措施,如何才能让这些“沉睡”的法律“被唤醒”呢?
“只有给予受害者靠前一步的保护,才能真正让网络暴力销声匿迹。”颜君认为。
平台应尽更高注意义务
为了破局,颜君一次又一次打开卷宗,仔细研究案情,寻找突破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作出指引性规定,归纳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该网络信息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需要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归入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中进行考量。”颜君说。
在这起案件中,涉案视频中的未成年人特征明显。“视频中李小花的面部近照非常清晰,从面貌特征上可以推知,信息主体是未成年人的可能性是较高的。”颜君说,通过和合议庭成员一起反复查看证据,讨论案情,大家一致认为,“涉案的信息不仅可能引发人肉搜索和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侵犯隐私的风险,还明显是涉黄谣言,严重侵害了女性未成年人名誉权。而且这样的侵权内容是显而易见、易于判断的。”
此外,涉案视频的浏览量大、影响范围广。视频从发布到删除,一天时间就产生了3.5万次的浏览量,在非公众人物、非热点事件,且涉案App并非大众通常所用的社交应用软件的情况下,引发了相对较高的网络关注和社会影响。
“某科技公司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信息进行了一定的处理,也对用户上传的信息具有一定的认知,有义务在相应的环节采取相应的预防侵权措施。并且在这种浏览量短时间飙升的情形下,应该更容易触发技术监测和响应或人工审查,进而提升平台知晓涉案信息的可能性。”颜君说,然而,经过反复询问被告,被告既未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信息的预警预防和主动监测机制,涉案违法信息经案外人举报后才被删除,也拿不出任何进行过平台审查的有力证据。
最终,合议庭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认定平台对涉及隐私、涉黄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涉案平台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情形,在知道或应知相关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经案外人举报才于次日删除视频,属于未及时有效采取必要措施,平台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2024年6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平台赔偿李小花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和律师费。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孩子现在已经上大学了,学的是师范类专业。这件事虽然影响并困扰了孩子很长时间,但她仍然希望从事教育工作,渴望当一名教书育人的好老师,让她的学生远离校园霸凌,有一片更蓝的蓝天。”采访结束时,李小花父亲对记者如是说。
判词摘录
本案涉案视频中有清晰的李某面部近照,从面貌特征上可推知信息主体系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了极端恶俗、下流的语言针对女性未成年人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还披露了李某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不仅可能引发人肉搜索和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侵犯隐私的风险,还严重侵害女性未成年人名誉权。涉案侵权内容违法性显而易见、易于识别判断,视频在短时间内即引发了较高的网络关注,同时,被告未能证明其采取了关键词筛查、人工审查等合理措施。因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权的情形,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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