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变更,合同主体变更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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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指什么
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无论挂靠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争议时均应当由挂靠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因物的性质或物的流转方向发生变化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让非合同相对人承担本应由合同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合同相对方也不得以材料、设备已用于工程建设而要求被挂靠方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签订合同时挂靠人所出示或具备的书面文件、履行方式、外观宣示和合同相对方的善意与否等因素,判断交易过程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实际履行方即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此类合同中,让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缺乏法律规范基础,且从合同的角度也难以找寻依据。
相关案例 -
(2020)吉民申346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星宇公司与王井玉是项目承包关系,王井玉没有建筑资质,双方应属内部承包。王井玉作为项目负责人向杨淑贤赊购材料,杨淑贤把材料运送至王井玉承包的工地,证人姜晓云出庭证实王井玉与杨淑贤曾有多笔往来账目,欠据上都标注了承包工地的名头。故本案欠据虽系由王井玉个人出具,但杨淑贤基于以上事实有理由相信王井玉的行为系代新星宇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原审判决认为王井玉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事实依据。因新星宇公司与王井玉存在承包关系,双方应共同对所欠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二审判决确定新星宇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观点并不矛盾。综上,新星宇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应予再审情形。
(2019)渝04民终1531号
从本案所涉《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签订情况看,承租方是李昌银作为委托代理人以红叶建设公司重庆市五一电站名义签订,并加盖红叶建设公司重庆市五一电站印章,虽然万道福称该印章雕刻有误,红叶建设公司也不认可该印章,但红叶建设公司认可万道福挂靠其公司承建了石柱县五一电站项目工程,而且红叶建设公司石柱项目部还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了塔式起重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万道福作为欠款人向宏伟机械租赁公司出具了欠条,欠条上欠款单位处加盖了红叶建设公司石柱县五一电站项目部印章,结合上述事实,宏伟机械租赁公司有理由相信红叶建设公司石柱县五一电站项目部和万道福具有代理权,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红叶建设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宏伟机械租赁公司租金及利息责任。
(2019)冀0702民初1727号
本院认为,2016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付平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付平生与二建公司就清河商贸中心1某、2某高层住宅楼工程是挂靠关系。付平生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时虽然没有加盖二建公司公章,但是付平生与二建公司是挂靠关系,应视为挂靠人付平生以被挂靠人二建公司名义发生的民事行为,二建公司与付平生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履行了交付施工电梯的义务,承租人应依约支付租赁费。经过付平生及其工地的看管人员马玉房核算确认,及马玉房核对确认付平生尚欠2016年至2019年租赁费及塔吊使用费,共计407500元,被告付平生应支付,二建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法商之家
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
合同主体不合格的三种情形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1)劳动者,应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某些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但需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2)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1)劳动者,应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某些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但需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2)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合同主体的认定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区别么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构成条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3、作用的阶段不同。
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
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
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4、责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的成立是要具备很多种的条件才能够进行签订,因为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只要是签订之后,那么双方就必须要遵守合同的条约,因此,对于一份合同的成立是必须要双方都协商一致,按照法律的条件来进行制定才能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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