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确认无效婚姻的主体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经过登记的婚姻就是有效婚姻,如果结婚一方不是出于自愿结婚,是被人胁迫或者威胁的,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那么可以申请确认无效婚姻的主体有哪些?
有权依法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法院在受理确认无效婚姻请求时,在查明确实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男女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给男女双方所在地的民政局,无效的婚姻自一开始就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只能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不能证明是一方所有,就按共同共有处理。所以结婚要慎重,结婚前要充分的了解彼此,要不然领了结婚证也不一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以上内容就是,可以申请确认无效婚姻的主体有结婚的男女双方以及近亲属。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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