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公积金提取条件,鄂尔多斯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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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公积金电话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热点问题解答
问:在鄂尔多斯市各个旗区网点都可以办理公积金业务吗?
答:目前鄂尔多斯市公积金多数业务可以实现各旗区之间跨区通办,包括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可以到市里或就近各旗区公积金网点办理相关业务,无需一定要到缴存地办理相关业务。
问: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途中夫妻双方离婚,可不可以撤掉另一方共同借款人?
答:依据《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借款人发生离婚、死亡或宣告死亡及其他规定情形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需征得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且变更后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当符合鄂尔多斯市明确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范围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所购房屋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不能办理抵押人变更。根据细则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的,需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合同),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充合同签订手续(期房不能办理抵押人变更)。
问:之前在乌审旗缴纳公积金时在外地买房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之后在贷款地重新缴纳公积金后,如何解冻本地账户进行转移或提取?
答:如果异地贷款已结清:提供贷款结清证明、身份证原件到原来缴纳的本地公积金中心办理解冻业务,解冻之后封存状态且无担保便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如果异地贷款未结清:提供在贷款地公积金中心重新缴纳的建户证明或缴纳公积金的缴存证明、身份证原件到原来缴纳的本地公积金中心办理解冻业务,解冻之后封存状态且无担保可办理转移业务,账户转入到异地公积金中心进行还贷款。
问:购买公寓,可以进行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投资等其他用途。
问:哪些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提取公积金分2种类型: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的;
(5)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本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半年内未新设立账户的;
(4)出境定居(包括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问:公积金哪些个人业务可以在线上什么渠道办理?
答: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购买自住住房(包括购买期房、现房、公寓)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包括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公积金、离退休提取公积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一次性结清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对冲、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卡号及手机号码等业务均可在鄂尔多斯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APP、蒙速办APP线上办理。
问: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答: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双缴存职工贷款金额上限为100万,单缴存职工贷款金额上限为60万;(A-D类)高层次人才贷款限额提高到当前贷款最高额度的2倍;E类和F类高层次人才贷款限额提高到当前贷款最高额度的1.5倍。现役军人、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10%。
问:有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直接提取到自己银行卡。在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无逾期、法院冻结查封等前提下,可以办理公积金对冲业务,用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偿还公积金贷款。
问: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多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答:可多次提取。按提取人提供的银行还款流水提取公积金,不可以重复提取,总提取额不超过近12个月还款额。
问:鄂尔多斯市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可以在线上申请吗?
答:目前暂不支持在线上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来源: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鄂尔多斯公积金贷款政策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热点问题解答
问:在鄂尔多斯市各个旗区网点都可以办理公积金业务吗?
答:目前鄂尔多斯市公积金多数业务可以实现各旗区之间跨区通办,包括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可以到市里或就近各旗区公积金网点办理相关业务,无需一定要到缴存地办理相关业务。
问: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途中夫妻双方离婚,可不可以撤掉另一方共同借款人?
答:依据《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借款人发生离婚、死亡或宣告死亡及其他规定情形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需征得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且变更后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当符合鄂尔多斯市明确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范围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所购房屋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不能办理抵押人变更。根据细则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的,需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合同),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充合同签订手续(期房不能办理抵押人变更)。
问:之前在乌审旗缴纳公积金时在外地买房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之后在贷款地重新缴纳公积金后,如何解冻本地账户进行转移或提取?
答:如果异地贷款已结清:提供贷款结清证明、身份证原件到原来缴纳的本地公积金中心办理解冻业务,解冻之后封存状态且无担保便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如果异地贷款未结清:提供在贷款地公积金中心重新缴纳的建户证明或缴纳公积金的缴存证明、身份证原件到原来缴纳的本地公积金中心办理解冻业务,解冻之后封存状态且无担保可办理转移业务,账户转入到异地公积金中心进行还贷款。
问:购买公寓,可以进行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投资等其他用途。
问:哪些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提取公积金分2种类型: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的;
(5)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本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半年内未新设立账户的;
(4)出境定居(包括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问:公积金哪些个人业务可以在线上什么渠道办理?
答: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购买自住住房(包括购买期房、现房、公寓)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包括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公积金、离退休提取公积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一次性结清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对冲、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卡号及手机号码等业务均可在鄂尔多斯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APP、蒙速办APP线上办理。
问: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答: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双缴存职工贷款金额上限为100万,单缴存职工贷款金额上限为60万;(A-D类)高层次人才贷款限额提高到当前贷款最高额度的2倍;E类和F类高层次人才贷款限额提高到当前贷款最高额度的1.5倍。现役军人、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10%。
问:有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直接提取到自己银行卡。在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无逾期、法院冻结查封等前提下,可以办理公积金对冲业务,用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偿还公积金贷款。
问: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多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答:可多次提取。按提取人提供的银行还款流水提取公积金,不可以重复提取,总提取额不超过近12个月还款额。
问:鄂尔多斯市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可以在线上申请吗?
答:目前暂不支持在线上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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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公积金上限是多少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优化
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积极响应“民声”诉求,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使因城施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现对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具体如下:
一、支持“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支持“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在鄂尔多斯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准入手续),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鄂尔多斯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本通知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
来源:暖新闻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鄂尔多斯公积金官网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积极响应“民声”诉求,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使因城施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现对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具体如下:
一、支持“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支持“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在鄂尔多斯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准入手续),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鄂尔多斯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本通知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
丨来源: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丨责编:刘博丨校对:韩娇娇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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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新!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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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伊金霍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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