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是防穷人的,具有可预见性和主动性。
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是妨小人的,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
二、代位权
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次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担保人)
关系图:债务人债权人
相对人(代位之诉发生在债权人与相对人之间,突破合同相对性)
提起代位之诉的条件:(一)主债务原则上需要到期,但有例外:在主债务到期前,次债务的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主债权的实现的。(二)次债务要到期。(三)次债务不具人身性。(四)债务人怠于行使次债务的债权。怠于行使是指未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
代位之诉的效果:代位之诉胜诉之后,作为相对人,把标的物把债务偿还给债权人还是偿还给债务人,以谁起诉谁受益为原则(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以入库原则为例外(当次债权或相关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
三、撤销权
债权人可撤销的行为:(一)不考虑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无论其是否知情:1、债务人放放弃次债权的。2、放弃担保的。3、无偿转让的。4、对到期债权恶意延期的。(二)债权人需证明相对人恶意(知情,只是单纯恶意,不同于无效的恶意串通)。1、贱卖。2、高买。3、债务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相对人也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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