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前消费已然成为社会的一种趋势,各大银行纷纷推出信用卡业务,信用卡消费成为广大年轻人的主流选择。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人非理性消费,这很有可能让自己一夜之间从“购物达人”变成“透支人”,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多个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各案被告签订了《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个人信用贷款余额之和最高不超过1000000元,期限不超过10年。利率采用固定利率且最高不超过日利率0.06%,各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内容。原告放款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被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几个被告答辩称利率过高,且生活困难请求减免。
法院判决
案例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S17675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万某自2014年6月起未按照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渣打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万某归还全部所欠本息及支付合同约定的催收费用。本案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按借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款,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条是法律法规首次明确禁止高利贷,既适用于民间借贷亦适用于金融借贷,并将利率的具体标准交由“国家有关规定”界定,此类规定不限于司法解释、政府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等,具有实践中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22号)
第二条第2点: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律师说法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法院对信用卡收取过高的利息和违约金行为已逐渐倾向于进行调整,“透支人”如果觉得逾期费用过高,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适当减少,法院会综合考虑政策规定、逾期金额与期限、当事人过错、银行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诚信原则考量是否属于“高利放贷”的情形,从而减轻“透支人”的负担。如果持卡人积极应诉并提出调整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信用卡减债是有可能及时上岸的。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千万不要消极应对,置之不理或者直接不去开庭,到时候法院直接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银行就会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及时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了大量的该类型纠纷,欢迎大家咨询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属法律服务。后续我们会持续推出信用卡专题的文章,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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