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老人意识到只有生前立好遗嘱,才能避免自己的“身后事”变成“麻烦事”。那么立遗嘱怎么写才能起到法律作用?
现在我国遗产继承纠纷越来越多,一方面家庭财产更多了,子女为了分得更多遗产就更容易产生纠纷,另一方面还是因为很多人没有立遗嘱的意识或者是写的遗嘱不规范。其实在我们看来,不规范的遗嘱比不写遗嘱更容易产生纠纷。
我们都知道,只有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才有用,否则没有法律效力的遗嘱等于没有,纠纷依然存在,为此,今天特意给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希望能够减少各继承人之间的纠纷,毕竟继承人之间基本都是兄弟姐妹这些手足情深的人,闹到法庭也不好看。
1、为避免日后争议,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最好是钢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2、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若遗嘱有2页以上,遗嘱人应当在每页上签字确认。
3、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使用公历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标准。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日。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遗嘱不能生效。
4、遗嘱内容尽量不要涂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应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5、遗嘱撰写人应该是完全民事能力责任人,否则自书遗嘱也是属于无效的。有时候还可以邀请见证人签名盖章证明,也是可以的。
不规范的遗嘱比不立遗嘱更容易产生纠纷,不立遗嘱,可能继承人还能协商解决,多数都会平分,但是立了遗嘱,但是又不规范,那么遗嘱内容的有效性就容易产生争议,那么纠纷更容易出现。所以立遗嘱还是要注意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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