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共收益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凤南梓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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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年新法规

根据重庆市2024年施行的新物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若前期物业以“未成立业委会”为由拒绝按新规调整服务价格,业主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一、明确法律依据与政策调整要点**

1. **新规核心调整内容**

- **政府指导价全面适用**:2024年6月1日后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前期物业收费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取消市场调节价。若物业超最高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需经住建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审核核定。

- **合同约束力**:新规仅适用于新签订合同,旧合同在到期前仍可沿用原标准。若旧合同未到期但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如超出原政府指导价范围),业主可主张调整。

2. **业委会成立的法律支持**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达50%以上的小区,业主可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街道办需在30日内指导成立筹备组,推动业委会选举。即使业委会尚未成立,街道办和社区也应介入协调物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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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主维权具体措施**

1. **推动成立业委会,行使集体决策权**

- **申请流程**:由20%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街道办需协助成立筹备组并监督流程。

- **简化表决机制**:新规鼓励优化表决方式(如线上投票),降低门槛,提高效率。

2. **向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介入**

- **投诉渠道**:向区县住建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物业违规收费行为,要求核查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政府指导价。

- **行政协调**:街道办可组织多方协调会议,约谈物业企业,督促其按新规执行(参考天辰美苑案例)。

3. **法律途径:起诉或仲裁**

- **合同违约主张**:若前期物业合同明确约定“随政策调整”,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要求调整费用。

- **公共收益追索**:若物业存在挪用公共收益(如广告、停车费)等行为,业主可起诉要求返还并用于抵扣物业费。

4. **利用公共舆论与监督机制**

- **公开物业收支**:要求物业定期公示服务成本与收费明细,结合新规中的“质价相符”原则,质疑不合理收费。

- **媒体曝光**:通过社区平台或媒体反映问题,形成舆论压力(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的公开唱票直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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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应对策略**

1. **未入住或空置房费用争议**

- 新规明确未装饰装修的住宅物业费由业主与物业协商确定,若合同无约定则适用《民法典》,业主不得以未入住为由拒付,但可协商减免比例。

2. **物业拒不配合的强制措施**

- **申请信用惩戒**:若物业长期违规且拒不整改,可向住建部门申请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 **更换物业企业**: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旧物业若拒绝退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考天辰美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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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1. **保留证据**:收集物业合同、缴费凭证、违规收费通知等书面材料,作为维权依据。

2. **避免过激行为**:拒缴物业费可能导致被起诉,建议通过合法程序主张权益。

3. **关注政策衔接期**:2024年6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可能需待到期后重新协商,期间可提前筹备业委会换届或合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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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业主需结合新规的强制性与业委会的集体行动,通过行政投诉、法律诉讼、舆论监督等多渠道施压物业企业。街道办和住建部门的行政介入是关键,必要时可参考成功案例(如天辰美苑)推动问题解决。若需进一步操作细节,可查阅《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或咨询当地住建部门。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空置房收费

#小区成立业委会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 修正)》第三章规定,结合实务操作要点,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需完成以下材料准备及程序:

一、核心材料清单(附法律依据)筹备阶段材料(依据第十七条)业主清册:含业主姓名、房号、联系方式等(需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提供)物业基础资料:包括建筑面积、出售时间、共有设施设备交接资料(需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提供)筹备组成员名单:含业主代表(≥50%)、街道 / 社区 / 公安等部门人员,需公示 3 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表决事项(需街道指导)业主大会材料(依据第二十七条)管理规约草案:需明确业主权利义务、共有财产管理等(可参考住建部门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含表决程序、委员会选举办法等(需街道备案)候选人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房产证、无利害关系声明(候选人需书面承诺)投票权数计算表:按专有部分面积及人数双过半原则(需第三方机构协助测算)备案阶段材料(依据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备案表:需街道盖章确认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含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身份证复印件(需街道核验原件)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需全体业主签名)办公场地证明:需提供物业服务用房或其他办公场地协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含首次业主大会签到表、表决结果公示(需街道备案)二、关键流程节点筹备组组建(30 日内完成)街道收到 20% 业主书面申请后,10 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 物业企业报送材料筹备组需在成立后 3 日内公示成员名单,接受业主异议(街道协调处理)业主大会召开(筹备组成立后 6 个月内)需提前 15 日公示会议方案,采用书面表决或信息化系统投票表决事项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1/2 以上且人数占比 1/2 以上业主同意备案与公示(选举后 30 日内)街道收到备案材料后,30 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公示期内业主可申请复核,街道需在 30 日内反馈处理结果三、风险防控要点材料真实性业主清册需建设单位 / 物业企业盖章确认,避免遗漏产权人候选人需书面承诺无物业企业关联关系(配偶、直系亲属均需声明)程序合法性表决票需由业主本人签字,委托投票需附授权书(≤3 人)公示期内需留存异议处理记录,避免程序瑕疵被撤销争议处理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街道申请行政复核或提起行政诉讼街道对备案材料有异议的,可责令重新选举(需书面通知)四、实务操作建议证据链管理建立 "一材料一档案" 制度,包括公示照片、会议录音、表决票存根重大事项(如管理规约修订)需公证机构现场监督专业支持复杂小区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测算投票权数、审计公共收益候选人资格审查可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沟通机制建立业主代表微信群,定期公示筹备进展街道协调会需形成书面纪要,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新重庆-重庆日报 记者 黄乔

6月1日,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现行的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调整为政府指导价一种价格管理形式。同时明确,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

据介绍,修订物业服务收费现行政策,旨在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抑制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合理上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物业服务收费质价相符。

一是,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现行的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调整为政府指导价一种价格管理形式。

据了解,《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现行的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调整为政府指导价一种价格管理形式。

二是超最高等级服务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单独核定。根据《条例》“前期物业服务费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规定,《办法》明确了确需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的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制定的超最高等级物业服务方案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该项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作为该项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是明确了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政策。为贯彻落实《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等,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规定,《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规定。

那么,与旧政策相比,新正常有何差异?

具体来讲,一是调整了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原政策规定,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过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新政策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是改革了超最高等级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原政策规定,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最高等级提供服务的,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新政策规定,确需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严格认定其超等级服务方案,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该项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作为该项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超最高等级服务收费的价格形成机制更为完善。

三是制定了未装饰装修和使用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原政策未明确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新政策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四是减少了企业义务。原政策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合同报价格主管部门。新政策取消了该规定,减少了企业义务,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对象为《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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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新版《管理办法》 共二十四条,规定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超最高等级服务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单独核定等内容。新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抑制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合理上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



2015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了指导。2019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价格形成机制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刚出台的《管理办法》就是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基础上修订形成的。


新旧政策主要有三点不同。


(一)调整了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原政策规定,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过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新政策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只针对6月1日以后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


(二)改革了超最高等级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


原政策规定,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最高等级提供服务的,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新政策规定,确需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严格认定其超等级服务方案,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该项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作为该项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超最高等级服务收费的价格形成机制更为完善。


(三)制定了未装饰装修和使用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原政策未明确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新政策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新《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1眼-重庆广电特约记者 蒋欢 编辑 刘向阳 杨笑 王玟茜 刘凌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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