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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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5年
1月18日上午,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这意味着,山东的婚假最长为18天。
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介绍了《决定》明确婚假以及婚假期间相关待遇。
“目前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1至3天婚假不能满足年轻人筹备和举办婚礼的时间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婚登记率和生育率,人民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徐金妹介绍说,本次修改条例过程中,综合考虑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用人单位负担和职工诉求等因素,参考借鉴其他省份做法,明确了婚假并鼓励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同时明确了婚假期间相关待遇。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托育服务中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
强化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条例补充完善了生育支持相关政策措施。条例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此外,《决定》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学校教育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全国多个省份延长婚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5个省(区、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延长婚假。其中,山西、甘肃最长,可享受30天婚假。各省、市、自治区具体延长情况如下:
山西省 30天
据山西日报报道 ,2024年11月20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瑞兵介绍:“2021年9月,山西在全国率先完成了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明确婚假30天,符合政策生育奖励延长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15天,子女不满3周岁每年育儿假15天,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甘肃省 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河南省 21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8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江西省 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云南省 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河北省 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 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黑龙江省 15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5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吉林省 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重庆市 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福建省 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青海省 15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浙江省 13天
《浙江省婚假规定》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安徽省 1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江苏省 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贵州省 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海南省 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10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13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北京市 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上海市 10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天津市 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辽宁省 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西藏自治区 10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陕西省 法定3天,参与婚检可延长至1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综合| 齐鲁晚报 广州日报
来源: 江苏新闻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1月18日上午,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这意味着,山东的婚假最长为18天。
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介绍了《决定》明确婚假以及婚假期间相关待遇。
“目前1至3天婚假不能满足年轻人筹备和举办婚礼的时间要求,人民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徐金妹介绍说,本次修改条例过程中,综合考虑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用人单位负担和职工诉求等因素,参考借鉴其他省份做法,明确了婚假并鼓励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同时明确了婚假期间相关待遇。”“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资料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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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个省份延长婚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5个省(区、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延长婚假。其中,山西、甘肃最长,可享受30天婚假。各省、市、自治区具体延长情况如下:
山西省 30天
据山西日报报道 ,2024年11月20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瑞兵介绍:“2021年9月,山西在全国率先完成了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明确婚假30天,符合政策生育奖励延长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15天,子女不满3周岁每年育儿假15天,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甘肃省 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河南省 21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8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江西省 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云南省 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河北省 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 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黑龙江省 15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5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吉林省 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重庆市 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福建省 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青海省 15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浙江省 13天
《浙江省婚假规定》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安徽省 1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江苏省 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贵州省 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海南省 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10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13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北京市 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上海市 10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天津市 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辽宁省 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西藏自治区 10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陕西省 法定3天,参与婚检可延长至1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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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齐鲁晚报、广州日报往期报道
来源: 广州日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据山西日报报道 ,11月20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瑞兵介绍:“2021年9月,在全国率先完成了山西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明确婚假30天,符合政策生育奖励延长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15天,子女不满3周岁每年育儿假15天,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在生育医疗支持方面,2024年10月1日起,将取精术、取卵术、人工授精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税收支持方面,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截至目前,山西省长治市、吕梁市以及阳曲县、昔阳县、高平市、泽州县、乡宁县等市县,在婚嫁、产检、分娩、育儿、入托、教育等方面出台奖补政策。其中,山西长治市对2021年5月31日起生育二、三孩家庭,分别享受一次性补贴3000元、5000元;山西吕梁市将从明年1月1日起,对初次登记结婚且女方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夫妇,给予1500元奖励,对符合政策生育一、二、三孩家庭,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8000元一次性奖励。
图源:视觉中国
全国已有25个省市区延长婚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5个省(区、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延长婚假。其中,山西、甘肃最长,可享受30天婚假。各省、市、自治区具体延长情况如下:
山西省 30天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甘肃省 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河南省 21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8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江西省 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云南省 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河北省 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 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黑龙江省 15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5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吉林省 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重庆市 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福建省 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青海省 15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浙江省 13天
《浙江省婚假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安徽省 1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江苏省 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贵州省 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海南省 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10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13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北京市 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上海市 10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二条 (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天津市 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辽宁省 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西藏自治区 10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陕西省 法定3天,参与婚检可延长至1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综合九派新闻、山西日报、中国城市报
(来源:央视网微信公号)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一、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重庆市最新政策,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具体产假天数标准如下(依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1.正常生育:128天(若难产或多胞胎生育,每增加一胎额外补贴15天);
2.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15天;
3.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42天;
4.宫外孕:30天。
计发基数说明: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社保缴费核定口径为准;
若单位无上年度数据,则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举例:某单位上年度月均工资为 6000 元,女职工顺产可获津贴 = 6000÷30×128=25600 元;若为剖宫产双胞胎,则天数 = 128+15=143 天,津贴 = 6000÷30×143=28600 元。
二、生育津贴申领方式(即申即享)
自2025年1月1日起,重庆市生育津贴实行“线上确认、自动拨付”模式,无需手动申请。
操作流程:
1.确认银行账户信息登录“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服务”→“业务办理”→选择“医保待遇支付账户信息确认”,填写正确的个人银行账户。
2.系统自动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联网结算后,医保系统将自动计算生育津贴并推送至经办机构审核。
3.津贴拨付与查询审核通过后,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查询进度:微信公众号→“服务”→“个人查询”→“生育津贴即申即享进度查询”。
三、温馨提示
以下情况需线下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1.怀孕或手术期间单位欠缴社保费;
2.参保中断(如离职)。
若因银行账户错误导致发放失败,需重新维护账户信息。
失业人员特别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社平工资60%计算,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生育津贴申领基数与缴费基数一致,生育医疗费出院时直接结算。
四、热点问题解答
1.更换单位是否影响待遇?
3个月内续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超3个月中断:重新计算缴费年限(需连续缴满6个月)。
2.单位欠费能否享受待遇?
欠费6个月内补缴:可补发待遇;
欠费超6个月:待遇由单位支付。
3.灵活就业人员有津贴吗?
2024年5月起,个人参保者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但无生育津贴。
政策依据:
本文综合整理自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人民政府等官方文件,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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