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婚网站上找到“爱情”,55岁的王大伯满怀期待想要跟对方缔结婚姻,还转了5万块钱以表诚意。哪知道,钱被拿去了,婚却没结成。2020年10月,湖州的王大伯在征婚网站上认识了同样离异的赵阿姨。赵阿姨比王大伯小5岁,两人联系后情投意合,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可赵阿姨住在嘉兴,异地恋让两人觉得十分不便,王大伯于是提出让赵阿姨搬去湖州与他一起生活。为了表明诚意,王大伯当即转账5万元作为结婚的承诺。收到钱后,赵阿姨很快就搬到湖州与王大伯开始了共同生活。起初两人相处还不错,但王大伯的家人出现后,两人的结婚计划被打乱。双方同居一个月后,王大伯的父亲突然生病住院。赵阿姨想要一同去看望,却被王大伯的父亲拒绝。王大伯的儿子知道父亲的恋情后,对赵阿姨态度冷淡。对此,王大伯也没做出任何反应,这让赵阿姨心灰意冷。她没打招呼就离开了王大伯家。之后,不论王大伯怎么联系赵阿姨,她都没有回去。觉得两人和好无望,王大伯希望赵阿姨把5万块钱返还给他。多次催要下,赵阿姨分3次共转回1.5万元给王大伯,并称其他钱已在同居生活期间用完了,之后就将王大伯的电话、微信都拉黑。于是,王大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原告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向被告转账,应视为支付彩礼。现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原告作为财产受损的一方可以请求被告返还财物。本案中,考虑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相识相恋时间较短,共同生活时间不久及彩礼的金额等因素,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扣除被告已返还的1.5万元,尚应返还2.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一)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一般不支持返还,除非婚期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一般应当返还)(三)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一般应当返还)(四)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讨论如下)对于上述第4种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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