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竹某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达州市大竹县
经营者:李某芳,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2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码513xx0612XXXX,联系电话:
被告:唐某文,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9月6日,身份证号码5130xx906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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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346元,大写:贰万零叁佰肆拾陆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在大竹县物流园门市开了一处门市字号为大竹某某建材经营部,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等。2019年10月至2022年9月被告唐某文在原告处购买货物,具体购买了铝扣板(指厨房、卫生间的吊顶材料)、取暖灯、照明灯等,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20346 元未支付,2022年10月24日被告向被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到至今未支付。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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