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张先生入职A公司从事机械销售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4500元+奖金,综合年度工资约45万多,双方同时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先生在职及离职三年内不得在于A公司生产、经营同类或相类似产品、提供同类或相类似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否则应当赔偿A公司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支付年度工资的三倍。
2015年2月,张先生在职期间成立B公司,从事监事职务,B公司经营业务与A公司类似,同年5月,张先生办理离职手续。
2015年8月,A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4日裁定终止审理,同年10月21日,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违约金158万多。
二、法院裁判
2016年4月20日,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A公司违约金20万。
三、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张先生不得在职期间与A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从事职务,否则应当赔偿A 公司违约金离职前年度收入的3倍。本案中,张先生明显违反与A公司的约定,法院综合考虑张先生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张先生在B公司的收入,酌情张先生赔偿A公司违约金20万。
1、竞业限制离职后最长期限是多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限制员工离职后从事类似工作的最长期间是二年,本案中,A公司约定限制张先生三年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超出期限的部分约定无效。
2、企业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还需遵守吗?
答: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三个月后,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单位发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或者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额外要求三个月的补偿金。
3、企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企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员工月度平均工资的30%,员工月度工资30%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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