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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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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相互协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应当依法规范、以人为本、审慎稳妥,维护逝者尊严,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相关信息,应当在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坚持以正面舆论引导公众、稳定人心,推动善后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遗体处置应急准备
第六条 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性质、特点以及遇难人员情况,成立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必要时,上级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工作指导和协调支持。
第七条 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制定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对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作出部署安排。
第八条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遇难人员殡仪服务需求情况,全面摸清本地区第一时间可调用的殡仪服务力量、设施、设备、物资等资源状况,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民政部门协调其他地区给予支援。
第九条 遇难人员遗体处置一般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承担。遇难人员多、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无法独立承担遗体处置任务时,民政部门可协调一个或数个邻近的殡仪服务机构予以分担。
在异地转移救治过程中死亡的遇难人员,由救治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当地的殡仪服务机构负责遗体处置工作。
第十条 在我国领土领海以外、公海等区域发现遇难人员遗体,需要由船舶或者飞行器将遗体运回我国境内的,应当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将遗体移交船舶靠泊地或者飞行器降落地县级人民政府,由当地民政、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完成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制定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应急预案,预先做好运尸车、冷藏棺、冷冻柜、火化机等殡葬专用设备的检修或调试工作,准备足量的遗体处置物资设备,并对相关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应急培训。
第十二条 对于患传染病死亡的遇难人员遗体,殡仪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临时的殡仪服务专用通道,与非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隔离处置,为相关管理服务人员配备防护设备并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做好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相关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传染病疫情防控,消除相关公共卫生风险。
第十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医护人员和急救车辆进驻殡仪服务机构,满足遇难人员家属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急医疗需求。
第三章 遗体接运与保存
第十五条 遇难人员遗体被发现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对遗体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尸检拍照、提取相关检材以及做好与身份识别相关的遗物登记工作,并将遗体移交指定的殡仪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殡仪服务机构接运遇难人员遗体需要办理遗体交接手续。接运人员应当对遗体编号、随身标识、遗体状况等,与移交方进行核对,如实填写登记信息,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对具有亲属关系的多个遇难人员遗体需要转运至同一殡仪服务机构治丧的,应当经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因涉及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等原因,遇难人员遗体不能就地、就近处理的,应当经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由殡仪服务机构负责办理遗体运输事宜。
第十九条 对于运输遇难人员遗体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优先给予通行便利。
第二十条 遇难人员遗体运至殡仪服务机构后,由殡仪服务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对遗体进行消毒和初步整理。
第二十一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确定的遗体处置方案处理遗体,如需保存的,应当科学选择防腐保存的方法。对严重变形或受损的遗体,应当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个性化的措施,妥善解决遗体保存问题。
第二十二条 殡仪服务机构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防腐处理后,应当及时对防腐设施、设备以及防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章 遗体身份确认与告别
第二十三条 遗体身份确认应当按照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有条件的,先进行照片辨认,再进行遗体确认;直接进行遗体身份确认的,应当采取单具遗体依次辨认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殡仪服务机构可依托自身力量或者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及时为遇难人员家属提供心理疏导、哀伤抚慰及相关援助。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家属确认的遇难人员遗体,由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家属进行积极引导并与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殡仪服务方案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殡仪服务机构为遇难人员提供遗体告别服务,应当在礼厅布置、丧葬用品及相关设施设备使用方面统一标准,并适度兼顾逝者丧葬习俗和家属合理需求。
第二十七条 提供告别服务前,可以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必要的整容或整形,并将遗体入殓。对严重变形或受损的遗体,应当采用技术手段谨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告别礼厅的布置应当整洁肃穆、规范得体,体现对遇难人员的哀悼和对逝去生命的尊重。
第二十九条 告别服务应当在殡仪服务人员引导下,按照服务方案和操作规程有序进行。
第五章 遗体火化与安葬
第三十条 对能够确认身份的遇难人员,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凭死亡证明和家属同意火化确认书火化遗体。死亡证明由负责尸检的公安机关或者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第三十一条 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前,火化工作人员应当对遗体编号、逝者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火化。
第三十二条 火化工作人员应当提前对火化设备进行清理检查、模拟操作,确保运转正常。如火化设备需长时间连续运转的,应当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提供技术保障。
第三十三条 火化结束后,殡仪服务机构应当与遇难人员家属办理骨灰移交手续,核对家属身份信息,进行移交签字确认,并出具火化证明。对无人领取的骨灰,由殡仪服务机构统一编号,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事发地属于土葬改革区且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可以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土葬处理。土葬时,应当整齐排放遗体,确保安葬位置、遗体、编号一一对应。对遇难人员家属提出火化遗体要求的,可安排附近具备火化条件的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火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结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设施设备清理消毒、殡仪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后续工作。
第三十六条 承担应急任务的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档案,做好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或土葬、骨灰移交等相关信息记录与保存工作,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遗物认领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遇难人员遗物认领工作由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制定遗物整理清点、登记造册、组织认领、移交以及无人认领遗物处理等相关程序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认领人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认领遗物,填写遗物认领登记表,注明与遇难人员的关系、认领时间、地点、见证人以及遗物件数、种类和特征等,并拍照留存,必要时可通过司法公证认领。
第三十九条 对于无身份标识且与遗属描述基本特征不相吻合的遗物,应当按照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的分类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遇难人员经确认是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的,遗体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处置因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而死亡的遇难人员遗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涉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的,可以参照本规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样表:
1.遇难人员遗体交接单
2.遇难人员遗体身份确认登记表
3.遇难人员遗体告别服务登记表
4.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登记表
5.遇难人员骨灰领取登记表
6.遇难人员遗物认领登记表
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
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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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是指
常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增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应急征用和征用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征用,是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为维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暂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相关物资、场所的行为。
第四条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能源、工业品、食品、粮食、饮用水、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资源、动物防疫用品、建设工程机械、交通设施设备及运输工具、体育场馆、学校、地下防空建筑、公园绿地、宾馆等物资、场所。
第五条 常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
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物资、场所的征用工作。
第六条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坚持提前统筹、就近征用、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
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的应急征用决定,配合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依法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履行应急征用义务。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应急征用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征用实施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需要,在人民政府储备、市场购买等渠道无法使得应急救援物资快速到位的情况下,可实施应急征用。
第十条 需要征用应急物资、场所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也可以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作出征用决定。
第十一条 应急征用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征用实施单位负责。征用实施单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定,也可以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一)能源的征用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二)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业品的征用由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食品、瓶装饮用水的征用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四)粮食的征用由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五)药品、医疗器械的征用由药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六)医疗卫生资源的征用由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七)动物防疫用品的征用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八)建设工程机械的征用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九)交通设施设备及运输工具的征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体育场馆的征用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一)学校的征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二)地下防空建筑的征用由民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三)公园绿地的征用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四)宾馆的征用由宾馆属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十五)其他物资、场所的征用,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做好各类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物资、场所的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应急征用物资、场所目录并告知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制订相应的应急征用方案,向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征用实施单位和列入应急征用目录的物资、场所权属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应急征用方案,组织、参加应急演练。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定期了解列入应急征用目录的物资、场所的使用及权属状况,及时更新应急征用目录并向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列入应急征用目录的物资、场所应当具备正常的使用状态。
因有关物资、场所报废、转让等原因,导致权属单位或者个人所属该类物资、场所发生变化的,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报废、转让等事项发生后的15日内,持有效证明向建立该目录的应急征用实施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应急征用决定后,应当制作应急征用决定书,载明征用单位、征用实施单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征用地点、征用期限、被征用单位或个人以及征用对象等内容。
应急征用决定书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的,征用单位可以先予通知并紧急征用,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征用单位应当在紧急征用后48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应急征用决定书或者紧急征用通知后,应当立即配合征用实施单位将被征用的物资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清理被征用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操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与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应急征用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被征用物资、场所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遣,并张贴或者悬挂人民政府应急征用标志。
第十六条 征用实施单位在被征用物资、场所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汇总被征用物资、场所的使用情况,并通知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凭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清单到指定地点办理返还交接手续。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灭失的,征用实施单位应当一并出具毁损、灭失证明。
第三章 征用补偿
第十七条 应急征用造成被征用单位或个人下列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一) 物资、场所因使用、毁损、灭失造成损失的;
(二) 操作、保障人员因征用工作受到经济损失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应急征用对行政事业单位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发生的费用通过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应急征用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
第十九条 使用被征用物资、场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必要的成本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第二十条 造成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已投保的财产,对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造成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已投保的财产,对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提供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员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限补偿工资、津贴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一)有工资清单的,补偿的工资、津贴标准按照被征用单位工资清单上的实际工资额计算;
(二)无工资清单的,按照本市该工种上年平均工资水平或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计算,不足1日按1日计算。
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员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不予补偿,由被征用单位照常发放工资、津贴。
第二十三条 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停产停业期间需支付的水、电、房租、人员工资等必要费用:
(一)有规范会计账目的,按照账目记录的月度费用发生额和实际征用天数折算后予以补偿,不足1日按1日计算;
(二)无明晰账目的,根据近3个月实际发生费用的单据计算平均月度费用,按实际征用天数进行折算后予以补偿,不足1日按1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应急征用造成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具体情况,由征用实施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征用实施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相关补偿标准与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对补偿金额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征用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补偿标准认定补偿金额,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自办理完返还交接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有权获得补偿的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补偿。情况复杂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
征用实施单位在征用物资或场所返还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补偿协议或认定的补偿金额,拟订补偿金额和补偿方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征用补偿经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时予以拨付。
第二十七条 鼓励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无偿支持应急征用工作。对在应急征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应急征用补偿经费应当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审计机关应对应急征用补偿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中有肇事责任方的,征用实施单位可依法向相关肇事责任方追缴应急征用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应急征用决定,不履行应急征用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配合征用实施单位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负责应急征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级突发事件是指
刑法对意外事件的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条是关于意外事件的规定,意外事件是由不以行为人主观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无法预料的原因,而发生了意外事故。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故意又没有过失,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
其他各国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意外事件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损害结果,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他行为无法阻挡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
·另一种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即根据损害结果发生当时的主客观情况,行为人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会发生损害结果,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对实际发生的损害结果没有罪过,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本条规定由于不能抗拒或者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行为不是犯罪。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所谓不可抗拒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无法阻挡和控制损害结果的发生,如由于某种机械力量的撞击、自然灾害的阻挡、突发病的影响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其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预见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和发生损害结果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的结果发生完全出乎行为人的意料之外。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班级突发事件应对指南:从应急到成长的四重奏
教室后排突然传来的玻璃碎裂声,像把剪刀划破了课堂的平静。面对满地狼藉和两张涨红的脸,新手教师李薇的手开始发抖——这是她教学生涯中第一次直面班级突发事件。在班级管理中,这样的突发情况就像随时可能响起的警报,考验着教师的智慧、耐心与应变能力。
一、预防预警:织就安全之网
在突发事件这出"即兴剧"中,预防是最聪明的"剧本"。开学初的"安全彩排"至关重要:组织消防演练时,让每个学生记住最近的逃生通道;开展心理健康课时,教会孩子们用"情绪温度计"记录心情变化;建立班级"安全情报员"制度,让细心的学生成为隐患探测器。
制定分级预警机制如同设置交通信号灯。当发现两名男生连续三天在课桌下悄悄传递纸条,教师需立即启动"黄色预警",通过调换座位、个别谈话等方式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曾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学生,应建立"红色档案",与心理教师共同制定干预方案。
二、现场处置:黄金五分钟法则
突发事件发生的瞬间,教师就是整个班级的"应急指挥官"。面对突然晕厥的学生,首先要确保呼吸道畅通,同时请周围学生去医务室取巧克力补充能量;当两个学生扭打在一起,应迅速用身体隔开双方,用"你们都需要冷静时间"替代呵斥。
沟通话术藏着危机化解的密码。"我看到你很生气,能告诉我发生了什么吗?"这样的开放式提问比"别哭了!"更有效。对于网络时代的新型冲突,如学生在教室直播吵架,教师应立即开启"信息防火墙",暂时保管手机并联系家长,避免事态网络发酵。
三、后续跟进:从事件到成长的摆渡
危机处理不是终点,而是教育的起点。事后三天内,教师应分别与当事人进行"心灵茶叙",用"三层次沟通法"(事件-感受-成长)引导反思。对于造成财物损失的事件,可组织"修复工作坊",让当事人在合作修复中学会责任担当。
家校沟通需要艺术。给家长的告知书应包含"三个一":一个客观的事件描述,一份学校的处理方案,一份需要家长配合的清单。避免使用"您孩子今天又闯祸了"这类标签式语言,而是采用"我们需要共同帮助孩子提升情绪管理能力"的建设性表达。
四、心理建设:为心灵穿上防弹衣
突发事件后的心理重建如同灾后重建。组织"班级治愈日",用团队游戏重建信任;开展"情绪急救箱"活动,教学生制作解压玩具;设立"心灵树洞"信箱,让羞于启齿的困扰有了出口。这些举措让教室成为真正的成长安全区。
教师自我关怀同样重要。参加"危机后减压工作坊",与同事建立支持小组,用书写疗愈情绪。就像飞机上的氧气面罩原则,教师只有先照顾好自己,才能更好地守护学生。
当夕阳为教室镀上金边,李薇看着正在合作打扫玻璃残渣的"冤家",在周记本上写下:"今天明白了,最好的危机处理,是让每次意外都成为成长的阶梯。"班级突发事件处理,本质上是一场生命教育——教孩子在风暴中握住彼此的手,也学会为自己点亮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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