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陶博

规则

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规则描述

对很多人而言,筹备婚礼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在现代社会,仅举办结婚仪式一项就可能包含布置婚房、租用场地、婚车装饰、结婚宴请、礼服首饰、策划司仪、摄影摄像等诸多费用,而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男方给女方彩礼更是婚姻礼仪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国内部分地区的性别比失衡导致男性在承担高昂的结婚费用方面处于不利地位,部分男性青年更是为筹备婚礼或支付彩礼而在结婚前夕欠下高额债务。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实践中,在夫妻登记结婚前为筹备结婚所负债务,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一般不被认定为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若非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且愿意共同负担,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如果负债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后,即便尚未举办婚礼,若认为确属必要,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婚姻关系成立以婚姻登记为准

按照我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采取法定婚姻登记主义,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法定条件,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享有夫妻间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实践中,常存在夫妻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而未及时领取结婚证,或先领取结婚证后一段时间再行补办婚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为筹备结婚事宜而举债,如债务发生在婚姻登记前,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如债务发生在婚姻登记后,且确系为未来共同生活而支出,负债确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当事人实际经济状况,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

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形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婚前个人债务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如夫妻一方婚前为筹备结婚事宜、购入大宗财物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婚前向他人借款或向银行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家具家电等结婚用品,婚后继续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使用;一方婚前举债,钱款用于夫妻双方婚后蜜月旅游等,婚前债务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为保护债务人配偶的权益,其承担的债务应以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实际收益的范围内为限,确保权利义务有效平衡。

男方为支付彩礼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彩礼通常指恋爱中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女方接受彩礼意味着答应结婚,彩礼归受赠人即女方所有。彩礼在男方为筹备结婚所准备费用中往往占比较高,特别是在一些性别比例较为失衡的地区,部分男性青年需负债支付彩礼,且债务往往持续至婚后。彩礼系男方婚前对女方赠与,故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男方主张因给付彩礼而负债,该债务系男方婚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若满足彩礼返还条件,男方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主张返还彩礼。

由父母出资为子女筹备婚礼,一般视为赠与

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筹备婚礼,在事先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被认定为赠与;但结合借款具体用途、双方家庭实际情况等宜认定为借款的,亦存在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之余地。若父母出资系向他人借款,则形成父母与他人的借贷关系,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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