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的情感有很多种,但是与生俱来、难以割舍的唯有骨肉亲情。这份感情不该用金钱衡量,不该以价值相论……
案例回顾
2007年,王女士的父亲去世,父母房产中属于父亲的份额面临继承。家中最小的弟弟向姐姐们提出,愿意将三个姐姐从父亲那里继承获得的房产份额以优惠的价格购买过来,并承诺自己会与母亲共同生活,尽到儿子该尽的赡养义务。姐姐们考虑过后,同意了小弟的要求,并表示在短期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先打欠条。
随后,三个姐姐配合小弟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的手续。可让三人没想到的是,在办理完继承公证之后,弟弟以欠条书写不太规范为由,将三位姐姐手中的欠条全部收了回去。而自此之后,小弟竟然再也没有将欠条交给三位姐姐。
更令大家没想到的是,母亲在2011年去世前,竟然订立公证遗嘱,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也全部留给了小弟。
如今,弟弟的赔偿金迟迟不到位,就连唯一的证据,也就是弟弟曾经写下的欠条都不知所踪。这一连串的变故,让王女士等姐妹心中五味杂陈。她们急忙联系到怀向阳律师进行咨询,希望在律师的指导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本案中需要明确的问题有两点:
一、王女士及姐妹对父亲遗产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二、如何维权。
一、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从本案的案情描述来看,弟弟愿意以优惠的价格购买姐姐继承父亲的房产份额并出具了欠条,姐姐们办理了对父亲遗产放弃继承的公证。由此可见,姐姐们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弟弟支付对价的前提下作出的,并不是真的放弃继承,王女士及姐妹放弃继承是虚假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对放弃继承做了公证,但虚假行为并不会因办理公证而产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维权需要王女士及姐妹进一步举证。
二、如何维权?
我们注意到,王女士弟弟曾经给姐姐们出具了欠条,后因欠条不规范收回。王女士手中暂无推翻放弃继承公证的证据,需要进一步取证。
建议王女士及姐妹就该问题与弟弟再次进行协商并进行录音,说明放弃继承时弟弟出具欠条及姐姐们是因为弟弟出具欠条才去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事实,得到弟弟认可后要求弟弟重新出具欠条。如弟弟不出具欠条,可以以录音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以说明放弃继承意思表示虚假,应当无效,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
本案因证据不充分,有较大的诉讼风险。亲情可贵,姐姐们对弟弟的一腔真诚却换回了欺骗,可能还需要对簿公堂,这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律师还是要提醒大家,生活中我们要有证据意识,要保存好与自己利益相关的证据,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