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有民法典的国家,由于传统物权理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排斥,这种混合规范模式一般栖身于单行法之中,从而在民法典之外发展着区分所有权制度。但由于我国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的管理强调业主自治,而管理服务人是由业主大会或管理主体(管理委员会或者管理负责人)雇佣或委任,其并不与业主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故以所谓物业服务合同为载体的外包式管理,在我国台湾地区无独立类型化之必要。
我国在民法典编纂之前,就在原物权法构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同时,吸纳并完善了《物业管理条例》中小区管理的规范内容,这些规范最终被转化为民法典物权编的一章。与其他国家的单行法模式相比,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乃和《物业管理条例》一起构筑了该主题的双轨制规范体系。可见,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采用的是二元、双轨、二级之立体规范模式,并且其中存在重叠区域。二元是就其规范内容分为物权关系和管理关系两个单元而言,其中被有名化的物业服务合同只是借以促进小区自治管理的方式,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规范单元。双轨系指民法典和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之并存的规范体系。而二级中的第一层级规范被分配在民法典物权编“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调整着业主间具体的物权关系(专有权与共有权)以及由共有关系产生的共同管理关系;第二层级则表现为我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服务合同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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