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私下向小刘借了一笔钱,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小王总是借口拖延,小刘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了法庭,拿到判决后,小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发现小王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小王的老婆晓玉名下却有一套房产,法院依法查封该房产,晓玉不服,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而且自己对于这笔债务是不知情的,法院无权查封,于是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裁定,并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争议焦点:
婚后购买的房子,但是该房产登记在晓玉名下,法院是否有权利查封?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其共有性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夫妻共有财产也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
可以得知,晓玉名下房产是其与小王婚后购买,虽然登记在晓玉一人名下,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小王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查封晓玉名下的房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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