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及土地还是你的吗?
在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你还享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吗?相信很多人都是认为只有签了协议拿了补偿,才会失去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但事实上却不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9297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示明: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原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根据上述规定,一旦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将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该房屋所有权即转归国家所有,被征收人对其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城市房屋的征收也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亦同时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对于原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起诉行政机关在其房屋被依法征收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或上级政府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行为,则因为其不再具有利害关系,其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一旦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都被收回,被征收人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这是一个权利的转化问题,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变成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对此,我个人认为并不合理,丧失所有权和使用权时是签订补偿协议之时更合理一些,但法律规定就是法律规定,因此,大家要记住一旦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就意味着被征收人已经失去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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