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全国排名,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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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佛山中央法务区的建设将极大地提升佛山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入驻。”近日,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锦天城)接受南方+记者专访,分享其对佛山法治环境、法律服务市场前景的洞察。该所依托专业优势,深度融入佛山中央法务区建设,助力佛山民营企业“走出去”。
锦天城成立于1999年,是国内领先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
锦天城成立于1999年,是国内领先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覆盖境内外IPO、企业并购、知识产权、跨境投融资等30余个专业领域。2017年,锦天城广州分所落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的区位优势,形成辐射华南地区的服务网络。在国际商事仲裁、资本市场、境内外IPO、跨境争议解决等涉外法律事务中积累了丰富经验。
“我们的目标是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支持。”锦天城广州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所能够高效协同国内外法律资源,为企业提供跨境投融资、合规管理、国际争议解决等一站式法律服务。
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制造业基地,佛山经济发展活跃、民营企业众多、市场化程度较高,近年来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持续发力。政府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商事仲裁改革、支持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等举措,为法律服务产业创造了广阔空间。
佛山中央法务区的建设被视为推动法律服务集聚化、专业化的重要抓手。锦天城对该项目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不仅将提升本地法治化水平,更将吸引国际仲裁机构、专业律所等资源汇聚,形成大湾区法律服务新高地。
对锦天城而言,佛山中央法务区的崛起,也为该所开拓佛山市场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和合作空间。“期待借助这一平台,与佛山本地的法律服务机构、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佛山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锦天城律所开展法律培训。
围绕佛山中央法务区的建设目标,锦天城计划推出三大核心服务:一是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设立、运营、并购重组到破产清算的全流程法律护航;二是依托跨境法律实务经验,为企业设计境外投资方案、构建合规风控体系;三是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专利布局、技术转化等策略提升企业创新力。
当前,国内多个城市竞相建设中央法务区,如何形成差异化优势成为关键。“佛山人自古就深谙‘以规成市’‘诚信立业’的商道智慧。这种智慧与现代的法治精神不谋而合。”锦天城广州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佛山可以此为契机,将‘通济’精神——向上向善、通达天下的城市气质,融入中央法务区的法律服务之中,打造具有岭南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
锦天城建议,佛山可依托制造业基础与民营经济活力,打造以产业为核心的法律服务生态。如围绕智能家电、新材料等产业链,提供供应链合规、技术许可等专项服务;结合“佛山陶瓷”等区域品牌,强化地理标志保护与国际维权支持。同时,可借鉴成都天府法务区的数字化平台、深圳前海的知产仲裁机制等经验,推动法律与科技、产业深度融合。
随着企业加速出海、开展跨境并购,佛山企业对国际化、专业化法律服务的需求显著增长。
对此,锦天城将依托自身专业优势,打造“全周期+国际化+知识产权”三位一体服务方案。在投资并购领域,为企业提供交易结构设计、协议谈判等全流程支持;在跨境争议解决中,通过国际仲裁与诉讼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在知识产权领域,协助企业构建全球专利网络,应对技术壁垒。
撰文:罗湛贤
【作者】 罗湛贤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名单
2024年4月30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相关签字律师李明文、张光辉、张艺馨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原因是在上海晶宇环境工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过程中,存在核查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公告详细指出,锦天城律所及签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发行人关联方有关事项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发行人对赌协议事项核查不充分。具体表现为,对发行人与伊泰集团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以及伊泰投资入股发行人的资金来源等,未能进行全面深入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此外,对发行人对赌协议事项的核查也不充分,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发行人对赌协议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些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此,深交所决定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相关签字律师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将此事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深交所要求锦天城律所及相关签字律师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律师专业职责,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文源自金融界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是红圈吗
如果大家从“裁判文书网”上查一下律师事务所当被告的案件,那可多呢,而且律所败诉的比例比较高。
如果再仔细看一下,绝大部分律所败诉的业务都是“非诉”业务,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基本上都是高学历、有留学背景、在一线、准一线的“红圈所”、大所从业的律师。
像我们这些在西安这样的二线城市作律师,想做一些私募融资、企业发债、新三板挂牌、IPO等“非诉”业务,最初都是挂着北京、上海的律所的牌子在做,学会后一些律师就自己开所,或者跳槽到西安的律所作合伙人,开启自己的高端业务。
但“非诉”业务的风险显然比诉讼案件的风险大的太多了,诉讼案件败诉,说句实话,委托人都不太容易找到律师的过错责任,律师也容易推脱;而“非诉”业务主要就是靠着中介机构为主处理,出事以后不找你中介机构找谁?
这不就有一起多达487名原告起诉发行债券的被告,以及众多中介机构赔偿原告损失案件,该案件一审判决上海最大的锦天城律所赔偿3700多万元。
原告王放等487人购买了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发行的“15五洋债”或“15五洋02”(以下简称五洋债),认为五洋建设存在债券欺诈发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原告购买的案涉债券受到投资损失。
原告起诉请求五洋建设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志樟作为五洋建设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德邦证券作为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等作为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原告等人的损失合计高达741174252元。
锦天城律所的主要抗辩理由如下:锦天城律所在案涉债券发行过程中已经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对五洋建设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无过错。根据证券行政监管部门查明结果,五洋建设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系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属于财务方面的专业判断事项,超出了锦天城律所的注意义务,也不属于律师事务所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
法院认为锦天城律所虽未受到行政处罚,但与被诉债券发行行为有关,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锦天城律所虽对财务数据相关事项仅负一般注意义务,但其应当对可能涉及债券发行条件、偿债能力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事项给予关注和提示。
锦天城律所为本案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在大公国际《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已提示五洋建设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资性房产事项的情况下,未见锦天城律所对该重大合同及所涉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关注核查,对不动产权属调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占比较高的重大资产减少对五洋建设偿债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
酌情确定锦天城律所对五洋建设应负的民事责任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的金额多少呢?741174252×5%=37058712元。
法眼扫描点评之前,有必要向各位介绍一下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所是1999年初成立的迄今为止上海市最大规模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在上海市律所规模和业务创收的两项指标排名均居全市第一。
锦天城律所在全国21个城市有分所,在香港、英国伦敦、美国西雅图都有分所。有3100余名律师,多次被中国司法部及其下属机构、律师协会、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及权威机构等评为中国顶尖法律服务提供者之一,位居全国十大品牌事务所前列。
咋样?牛吧?
法院查明: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其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并不具备债券发行条件。
真是难为了合议庭法官,能将这么专业的会计知识捋清楚。不过既然搞清楚了是因为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对抵”导致了五洋建设不具备发行条件,那又与五洋建设子公司重大房产出售有啥关系?再一个出售房产会收回现金,就算收不回现金也能产生应收账款,并不当然降低公司净资产吧?
所以说,五洋建设不具备债券发行条件,是因为其三年平均利润不足以支付债券一年利息,与子公司出售房产没有关系,法院认为锦天城律所没有提醒子公司出售房产事宜,因此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有点太勉强了。
律师就是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果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认为五洋建设三年的平均利润能满足发行债券一年期利息,难道律所据此也认为五洋建设具备发行债券的条件就是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
要知道律师并没有能力对会计师的报告进行审查,律师不会对五洋建设的利润是不是虚假进行审查,因为律师不懂这块!
北上广的一些大所,无论规模、人数、业务收入都非常惊人,一些头部律所一年收入要在几个亿,但律所的分配机制基本上存留不多,因为合伙人律师、提成律师没有工资收入,都是靠业务提成,所以律所的留存不会太多。
现在大部分律所都会购买执业风险保险,就是为了应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
所以,具体到上海最大的锦天城律所来说,或许3700多万的赔偿能付的出来,何况万一二审赢了呢?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建峰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12月17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决定显示,锦天城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工作底稿保存不完善、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江苏证监局公告截图
相关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锦天城执业的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斯”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锦天城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作底稿保存不完善
在查验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时,锦天城通过函证的方式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合同履行情况。根据锦天城提供的说明,针对部分客户未回函的情况,锦天城向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了解了未回函样本检查确认情况,征询会计师对未回函执行的替代测试方法等,但是相关的替代程序在工作底稿中并无记载。
二、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锦天城存在部分客户访谈结果无法印证函证结果的情况。如在对相关客户访谈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采购金额时,该客户表示以询证函为准,但在2018年至2021年9月期间锦天城发给该客户的询证函均未收到回函。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锦天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称,锦天城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法律职业质量和业务水平。
这也是锦天城今年第三次被采取监管措施。
此前,今年3月20日,上海证监局对锦天城及签字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上海证监局称,锦天城在为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时,未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未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审查;二是查验个别认购对象认购能力时,未查验存款证明原件,未对出资转账凭证进行复核,未发现出资与缴款资料显示的银行账户不一致的情况;三是未对个别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进行查验,未关注到认购对象两次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未发现资金来源存在关联方担保的情况;四是委托发行人搜集部分证据材料。
今年9月,锦天城又被采取监管措施。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锦天城及相关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山东证监局发布公告称,该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共达电声间接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锦天城及相关律师作为共达电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未能勤勉尽责的履行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代持事项。
审读:孙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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