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房的买卖日趋频繁。与之带来的是出现了一系列的商品房合同的争议,当事人双方面对这种情况,难以达成一定合适的解决方案,往往需要进行法律诉讼程序来解决相关的合同纠纷。保持商品房买卖行业发展的健康良好,也是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性。
案例简介:张某与某一商品房销售中心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屋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具体的交付房屋的时间期限,且经过张某对于房屋的质量检查合格之后,即可进行房屋实际交付。在具体的房屋交付期限到达三个月后,经过相关专业机构的验收之后,鉴定达到了商品房出售的验收合格标准,同日,张某办理了收房的单据。因具体的交房时间与合同中约定的日期相比,推迟了三个月的时间。因此,张某以对方存在合同违约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该案件经过了两次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陈述的事件是实际存在,属于真实情况,违反了合同的交付期限,判决被告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对于一审结果,该商品房销售中心不予支持,随即提起了上诉。二审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之后,对于一审的违约金数额保持相同的意见,对于支付方式进行了调整,由一次性支付改为分期支付。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房屋是通过预售的方式进行,因具体的房产仍然没有建设完成,存在一定的不可知性。基于这样的情况,后续会造成许多的法律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的渠道,达成较为完善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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