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由几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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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和法庭的区别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时,应如何组成仲裁庭?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三条,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处理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条文释义
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其中下列类型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此类案件符合《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关于简易处理的情形,也仍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本款为兜底性规定。即对于上述前三种情况之外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实际,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也要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审理。这增加了仲裁委员会调配仲裁审理资源的灵活性。
首席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指仲裁委员会从三人合议仲裁庭成员中指定的,负责组织、协调仲裁活动,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二条起主导意见的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应当从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审理经验丰富的仲裁员中选择,各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首席仲裁员资格条件或者确定标准。
首席仲裁员是在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特定仲裁庭中设定的,不代表仲裁员级别,在不同案件、仲裁庭中人员不固定。
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简单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一般是指事实比较清楚、案情比较简单,双方争议较小、请求金额不大,适用法律依据比较明确的案件。对于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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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
来源:泰安日报-最泰安
中华泰山网讯 仲裁作为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越来越发挥着特有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既主导仲裁程序的进行,也决定案件的实体处理。仲裁庭的重要性众所周知,仲裁庭具体是怎么产生的呢?
仲裁庭分为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根据仲裁法和泰安仲裁委仲裁规则,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或一位独任仲裁员组成。至于如何适用,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或者根据案件纠纷复杂程度、案件标的额大小等确定。
依据《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组庭方式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依照本规则其他规定或由本会主任决定。”泰安仲裁委仲裁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庭由三人组成,简易程序的则由一人独任。
使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使用简易程序使用独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这时,当事人应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职责权限。仲裁庭由当事人协议约定或委托主任指定组成,虽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也是不固定的,但仲裁庭的仲裁行为依法独立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有处理、解决各类纠纷的权力,是审理裁决的主体,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自行解散。具体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负责程序指导、组织调解、审理裁决等。
仲裁员、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有机整体。仲裁委员会是市政府依法组建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法定机构,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可以审理法律规定的各类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要对仲裁员实行考核管理,进行必要的监督。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员、仲裁庭进行组织、管理和服务、协调。
泰安仲裁委的仲裁员来自各行各业、市内市外,《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对于单位、职务职称、特长及熟悉法律都有了详细的说明,涵盖了法律、金融、建筑、经贸、学者、公务人员及其他各领域的专家,可以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种商事纠纷,服务泰安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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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开庭后多久出裁决书
来源:解放军报法人微博
#南海寸土不让# 【仲裁庭凭什么能做出公正的判决?】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这个仲裁庭的组成有很大的问题。媒体朋友也看到了,仲裁庭的五位仲裁员,四位来自欧洲,一位来自德国,一位来自法国,一位来自荷兰,一位来自波兰,都是欧盟成员。另外一位法官来自加纳,国际海洋法法庭最初成立的时候担任过庭长,但他长期居住欧洲。这样一个法庭有没有代表性?他们了解不了解亚洲文化?了解不了解南海问题?这是几十年来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在1945年签订《联合国宪章》、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时候,有一条说“国际法院的组成必须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时也有这个要求。为什么呢?就是要确保以后的法庭有代表性、有权威性。国际法院有中国法官,国际海洋法法庭有中国法官,常设仲裁法院也有中国的仲裁员,我本人也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我们中国有四位仲裁员。但是这个仲裁庭的五位法官没有一位来自亚洲,更不用说来自中国,他们了解亚洲吗?他们了解亚洲文化吗?他们了解南海问题吗?他们了解亚洲复杂的地缘政治吗?他们了解南海的历史吗?他们凭什么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仲裁庭是什么意思
联合国国际法院前任法官 阿卜杜尔·科罗马
曾在联合国国际法院工作了18年的前任法官阿卜杜尔·科罗马法官13号对央视记者表示,南海仲裁庭不是联合国的司法机构,只是在菲律宾单方面提出仲裁之后临时成立的一个仲裁机构,不能与联合国国际法院混为一谈,更不是什么联合国机构。因此,他强调,南海仲裁庭的仲裁结果不能被误解为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裁定。(央视记者 刘欣)
联合国官微今天发文: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这座建筑由非营利机构卡内基基金会为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院建造。联合国因使用该建筑每年要向卡内基基金会捐款。和平宫另一“租客”是1989年建立的常设仲裁法院,不过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详情请看:联合国官微:“租客” ! 南海仲裁庭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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