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的事,自古就有,它经历了从原始的相济互助、到有借有还、再到有息借贷、高利贷出现的发展过程。明代开始,随典当业的发展,出现了钱庄(清代叫票号)。民国时期,借贷体系呈现新旧交替的特征,高利贷是当时最主要的借贷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借贷”问题,先后颁布了10余部法律规定。从1951年1月《最高法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到2020年先后两次修订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但真正第一次明确提出“民间借贷”一词的还是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出现。
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从“借款合同”中细分出来的概念。现行的《民法典》第667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民间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
所以,那些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就不属于民间借贷类纠纷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周红笑律师团队
2022年3月29日
注:本文仅用于学习交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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