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2016年6月,我的邻居董某借了我3万元,当时,我让董某给我出具了一张欠条,并约定借期为一年。可是,在2017年6月,借款期限已到,董某仍然没有偿还我的债务。在我要求董某归还借款时,他不但态度非常差,还拒不归还。无奈之下,我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将该案的开庭时间通知我。但是,我并不想出庭,想请我的妻子代替我出庭。所以,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如果我到时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可能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也就是说,在原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如果法院经过审查现有的证据没有办法确认案件的主要事实,那么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法院就不会认定。所以,具体到您的案子中,因为您负有证明责任,一旦到时您不出庭,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又没有办法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那么您很可能就会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您还是要出庭的。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