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借用场合下,机动车事故的责任主体应是机动车使用人。
机动车所有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在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并获取运行利益的是使用人而非所有人。另外,危险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的驾驶行为而非机动车本身。
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且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与其过错相适应,无过错的,不应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内容主要体现在:未对使用人是否具有相应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因素的必要合理审查,或者未对机动车适于运行状态进行合理车况维护等方面。
根据相关法理,只有法律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责任,在出借情形下,所有人与使用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其它连带因素。因此,即使是由于所有人的过错与使用人的驾驶行为结合造成第三人损害,所有人也只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交强险情况的,其行为已损害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构成侵权。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未尽法定投保义务或者未尽告知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即应比照交强险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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