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合同标价错误中合同法的问题与对策,网购以价格标错为由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柳言

 近年来,“双11”已经成为全民固定的狂欢购物节,每一年的双十一成交额均以惊人值创下了历史新高。但在疯狂增长的交易额背后,因网络购物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而来,其中购物合同标价错误即是典型。本文以我国网购生活中出现的网购合同标价错误的案例为切入点,立足于我国的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基础,分析了当前我国网购合同标价错误有关的较为常见的合同法问题,并针对问题就其解决对策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研究。

  关键词: 网购合同; 标价错误; 合同法;

  一、引言

  网络交易具有即时性特点,不少网购平台采取了订单自动确认、自动交易程序,因此商家以标价错误为由不予发货而与消费者产生纠纷在电子商务领域十分常见。出现标价错误的网购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卖家能否切实履行与消费者所签订的合同,最为关键的问题即在于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同时,以此判断合约是否成立、购物平台上的线上条款等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在判断合约成立的前提之下,因为操作失误而标错价格的卖方能否申请撤销合同等。

  二、网购合同标价错误之合同法应用案例

  市民王某双十一在A公司经营的线上旗舰店购买了一套全新的沙发家具三件套,交易价格为促销价1195元(标示的原价为2390元),且包邮。在王某支付了该商品价款后,在线提醒网店及时发货,而网店客服却回复称1195元是定金链接,王某对此不予认可。此后,在双方的交涉过程中,客服人员先后以该款产品已停产、没货、SKU价格有误为由,表示无法发货。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线上商城进行投诉。商城平台经营方按发货规则扣除A公司保证金358.5元,但A公司并没有因此发货,双方纠纷仍持续不断。王某便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卖家交付家具套组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A公司于王某付款买下家具套组当日,亦收到了32笔同款商品订单。该商品上架时的库存数量为99件。A公司在当日及时将该商品下架,并向派出所报案。A公司称其在该商城的网店标错价格,将10000余元的商品价格标作1000余元,遭人恶意购买30多件。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该商城网店发布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王某同意购买的行为属于承诺,双方之间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某交付沙发家具三件套。法官表示,在当今的线上购物促销活动中,多数商家都以超低价或者是其他的优惠促销形式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所以对于商家所说的促销价格明显低于其他同等级别的商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这一点不具备合法性。

  三、网购合同标价错误之合同法问题

  (一)要约要素确定难度较大

  要约指的是受该约定的约束并且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要约邀请则指的是向另一方发出商业性质的要求,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之中,卖家标价错误的问题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遵从公平合理分配的相关原则。电商平台的店铺中挂出来的商品信息一般视为要约邀请,特殊情况下视为要约。但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只要买家在电商平台下单成功,买卖合同就成立。需要商家确认之后合同才成立的观点或者做法,就已经被《电子商务法》否认了。在上文的案例之中,尽管商家标错了价格,买家是“恶意”下单,但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自买方下单之日起就成立并且生效了。在众多案例之中,买家和卖家引发纠纷甚至是上诉的原因就在于网购所有的交易流程都是借助于网页和线上支付工具完成的,一方面,网页展示系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若将网页展示认定为要约,则在订单数量超过商品库存数量的情况下,将导致经营者因无法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若认定合同因消费者下单而成立,则消费者在经营者发货前取消订单的,亦构成违约。因此,在电商模式之下,要约要素确定难度较大是网购合同标价错误之合同法的突出问题

  (二)有效承诺确定争议过多

  网店标错价格,买家以错误价格下单,构成重大误解。按照《民法总则》第147条和《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买家和商家都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买卖合同。但是在法庭之上时,买家和卖家往往各执一词。买家认为卖家应该兑现在线上合同的有效承诺,但是,卖家却经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规定合同订立条件等不合理、不平等的条款,认为所作出的承诺为无效承诺而不予回应。

  (三)网购行为的民事救济力度不强

  电子商务的兴起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在处理这些合同纠纷时所采用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即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但是,网购合同中的一些经济纠纷,只有当经济数额较大时才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有符合一定的起诉条件时,才会走法院途径申请法院裁决。然而,网购的订单成交数额一般较小,没有达到基础的立案数额,也没有达到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不能依靠刑事救济的途径进行处理。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对于网购平台和网购行为的民事救济尚弱,所以,需要充分发挥民事救济的作用来处理线上购物的相关合同矛盾,保护线上购物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网购合同标价错误之合同法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合理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纠纷,厘清合同效力问题,不仅便于更好的应对诉讼,对于纠纷相关的非诉沟通和交流也能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我国《合同法》对正确区分与判别要约的两个原则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要判别要约的具体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无歧义;另一方面,则是在要约人的承诺之下,要约人则受该要约具体内容的相关约束。要约是表示的意思展示,但是要约邀请则是代表一种商业性质的邀请行为,这种要约邀请不具备实质性的法律效力,所以该要约邀请对于发出该要约邀请的人而言并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约束。这是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键,即当事人是否具有追求法律关系变动后果的意图。在上诉的案例之中,首先,从案涉商品网页内容来看,对商品的外观、型号、规格、功能、价款、运费负担、库存数量等情况均予以标明,消费者只需点击同意购买、确认付款方式及送货地址,即可达成交易。可见,该网页发布的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已达要约的程度;其次,商品网页上设定的库存数量会根据订单数量相应减少,表明A公司对已付款的订单确认了相应的交货义务,即表明受消费者购买意思表示的约束;最后,消费者选择网络购物,需在下单后完成在线支付,经营者才需履行发货义务。此交易方式消除了消费者购物后不交付价金的信用风险,故无需以信用风险为考虑将最终决定是否缔约的权利置于经营者手中。因此,在实际的纠纷处理之中,应当首先厘清要约和要约邀请,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基于公平原则合理界定责任人

  一方面,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基础之上,在相关的线上购物平台之上,无论卖方在平台之上一方所单独认定的合约是否有效,对于商家公布的商品的相关信息以及行为都可以将其视为要约。所以消费者在向平台提交订单之时即可以视为合同成立并且该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如果商家想通过标价错误等方式来吸引消费者,提供店铺的相关产品销量,那么对卖家的行为则不予以相关的法律保护。

  (三)增强法律体系对网购行为的民事救济力度

  网购和互联网交易属于蓬勃发展的新兴事物,新事物在发展阶段必然会暴露出许多的问题,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于电商贸易的法律体系就处于相对空白状态,后面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有关互联网和电商交易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也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状态之中,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与漏洞,当前我国有关于网购合同标价错误较为常见的合同法问题,正是反映了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法律制度对网购行为的民事救济力度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根据法律体系在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才能解决我国法律制度的诸多现实困境,增强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五、结语

  随着电商交易的现实需求,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在不断的发展之中,但相关配套规则并不完善。电子商务行业相关的平台规则和法律规定的改进完善,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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