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孙某于2012年8月中旬入职某礼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孙某工资执行底薪加提成,底薪为每月4000元,提成工资根据孙某销售业绩予以确定。2014年8月12日,孙某告知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从公司离职,并希望公司届时结清其2014年7月和8月的销售提成款……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告知孙某:您7月和8月的提成款核计11万元,但其中有三笔合同款还未到账(核计提成款计2万元),因此只能向您支付9万元。孙某要求公司必须按向其支付全部提成款。
双方因此引发争议,庭审中,经查:孙某的业绩和应发提成金额,双方均无异议;双方劳动合同及公司《销售人员提成暂行办法》均明确:销售人员的提成款应在合同货款回收后,公司于下月10日前向销售人员支付。
【分析】提成制度,是企业针对销售人员的主要工资制度。同时,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款到提成,即只有销售人员的销售款项到账后方支付销售人员的提成款。
提成工资系工资中的劳动报酬,员工既然已有销售业绩,则按企业关于提成比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提成工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实践中,款到提成制度就规避可能发生的呆账、坏账或者防范销售人员与客户恶意串通以虚假合同方式来骗取提成等,的确是一种比较合适或合理的薪酬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款到提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在职期间,款到提成,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是,员工离职时如企业不予兑现员工离职前的提成,而是仍然“款到提成”,则按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企业应当与员工结清工资”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企业的如此作法显而易见是违法的。
第二,销售合同中所明确的合同款项是否回收,其法律性质系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争议的解决即销售款项是否回收应不能成为企业拒付离职员工业务提成的合法理由。
第三,已实行提成制度的企业进一步规定或约定:销售人员离职后应继续就销售回款进行催款,否则公司可以不予支付提成款。类似规定就更值得商榷了:员工已经离职,以何种身份去向第三方客户催款?此外,催款是工作行为,如企业要求离职员工催款的,是否得向离职员工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我们认为,本案中礼品公司应当向孙某支付全部提成工资。当然,如果双方就提成工资支付或/和就催款问题已另行达成协议的,则按双方约定处理即可。(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张立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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