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包括两大类,一是技术秘密,如技术方案、方法、技巧、产品秘方、技术情报和资料等;一是经营秘密,如技术转让、质量控制策略、供货渠道、市场信息、经营手段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的范围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系法定义务,亦是员工基于劳动合同而对企业产生的忠诚义务。保密义务的承担和履行,必须排除两个误区:一是未签订保密协议,员工无需履行保密义务;二是企业未支付保密费,员工无需履行保密义务。换言之,即便企业与员工未签订保密义务或者未支付保密费,员工亦不能因此而拒绝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则将可能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亦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保密费是否支付,则由双方保密协议予以约定,即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企业应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则企业应当按约定支付保密费。但即便如此,员工按约定获取保密费和承担保密义务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不能成为后者的必要前提。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依法应对企业承担保密义务,但是如双方保密协议未约定保密费,则员工要求企业支付保密费,无法律依据。
切忌混淆承担保密义务和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区别——员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需以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条款为前提,且企业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否则,针对已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期间,员工可以要求企业依法或依约定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如因企业责任导致三个月未向离职员工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员工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张立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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