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涉及违约损害赔偿请求,一般包括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间接损失),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主张间接损失的前提:
1、合同效力状态对间接损失主张的影响
据合同效力状态的不同情形,对间接损失主张将产生如下影响:
按《九民纪要》第32、35条的精神,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1)合同无效,不支持间接损失;
(2)因合同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过错方赔偿间接损失;
(3)合同被撤销,过错方赔偿间接损失。
2、合同类型的影响
不同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依据该等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特征,在特定类型合同项下,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具有相应的特点,具体情况可参考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所述。
另一方面,某一典型合同项下法律关系所确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裁判特征,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也非一成不变。例如,以委托合同为例,司法实践中对委托人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的处理,并非一成不变。
3、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以存在违约行为且未能有效补救为前提
只有当违约行为达到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即便采取补救措施也无法继续履约的程度,才不得不考虑以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简言之,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既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也可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当且仅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守约方还有其他损失(包括预期利益)的,才可能要求违约方赔偿。
4、可得利益损失具有确定性
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可得利益必然存在,因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可得利益虽未实现,但只要当事人如约履行就具备实现的可能。
其次,可得利益损失是可以确定数额的利益。比如:租金损失、经营损失等。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确定性并不要求损失金额是一个确切的结果。
5、可得利益损失通常是指净利润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认净利润损失时,并非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唯一标准,通常会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形、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的损失大小、守约方的交易成本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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