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位莫名变电梯,该如何获赔,小区地面停车位改成电动车车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璇

私家车位莫名变电梯,该如何获赔

案情概要:

王某以30万元从甲公司购买了某小区的地下停车位用于停放自己的车。某日王某因工作出差,一个月后王某归来想将车停放在该小区,却发现自己的车位不翼而飞,取而代之的是一部电梯。原来在王某出差期间甲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6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电梯的入梯口占用了王某的的停车位。在协商过程中,甲公司同意为王某置换一处更好的车位,王某不同意,坚决要求甲公司拆除该电梯并赔偿其损失。王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说法:

甲公司以260万元在小区车位上建设观光电梯的行为是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并且也符合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于公合法合情合理,但于私,其确实损害了王某对于车位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构成了对王某权利的侵害,应当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虽然包括恢复原状、排除妨害,但是王某要求拆除观光电梯的请求并不能实现。王某的权利固然应当得到保护,但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所以王某的权利是有保护限度的,应当受到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限制。考虑到甲公司建造观光电梯花费260万元,相较于王某30万元的车位明显价值更大,电梯已经修成,拆除甲公司将面临巨额损失,且电梯的修成更加符合小区内大部分人的利益,如果王某坚持要求拆除电梯,则构成权利的滥用,超出了民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范围。

那王某要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其实甲公司提出为王某置换更好的车位是一种非常好的赔偿方式,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同时,王某也可主张甲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使王某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加盟代理”不成,或构成不当得利

案情概要:

2020年初,刘某在A市范围内推广随行付支付台卡,齐某找到刘某想做代理,齐某遂于2020年3月12日给付刘某4000元代理费,刘某为齐某出具了收到条,收到条的签名为刘**,并非自己的真实姓名。二人约定若齐某不会经营代理业务或因其他原因不想做代理了,随时都可以退还代理金。后因齐某没有代理成功,便找刘某索要其支付的代理费,刘某拒绝返还,齐某遂起诉至法院。齐某除一张收到条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刘某庭前辩称并未收到加盟费,是应齐某请求自己垫付的,所以自己写了收到条,等到了开庭时刘某又否认收到条是其书写,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庭审中拒绝对收到条其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判决结果:

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收取齐某的代理加盟费4000元。

律师说法:

齐某以加入随行付台卡推广代理业务为目的,联系刘某,并交给刘某4000元代理加盟费,有刘某书写的收到条为证。刘某收到原告代理加盟费后,未能帮齐某办理加盟事宜,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加盟费交付至台卡经销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关于刘某签署假名,其在庭审过程中含糊其辞,时而承认写了收到条时而否认写过,又拒绝笔记的真实性鉴定,无法自证事实,而相比之下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齐某请求判令刘某返还收取原告的4000元代理加盟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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