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初,被告人杜某宇使用WEBLOGIC反序列化漏洞工具,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取得该网站管理权限,非法获取2016年山东省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后杜某宇通过腾讯QQ、支付宝向陈某(另案处理)出售上述信息10万余条,非法获利14100元。陈某通过其向杜某宇购得的上述信息,组织多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0余万元,造成高考考生徐某死亡。同年9月2日,公安机关将杜某宇抓获归案。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提起公诉。
被告人杜某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解称,我对陈某利用购买的信息实施诈骗行为并不知情。被告人杜某宇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杜某宇系为了证明自己的技术水平而侵入网站,获取他人信息,主观恶意不深;(2)陈某的诈骗行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恶劣社会影响不应由杜某宇承担责任;(3)杜某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杜某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4100元及作案工具银色移动硬盘一个、摩托罗拉牌手机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无线上网卡一个,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4万余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杜某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所提“杜某宇系为证明自己的技术水平,侵入网站,获取他人信息,主观恶意不深”的辩护意见,经查,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被告人杜某宇应当知道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但其却利用自身的技术专长,非法侵入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的网站,窃取考生个人信息多达数十万条,并出卖牟利,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体现出较深的主观恶性。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杜某宇所提“对陈某利用所购买的信息实施诈骗行为并不知情”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陈某诈骗行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恶劣社会影响的后果不应由杜某宇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杜某宇非法获取大量高考考生个人信息并出售,后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引发媒体广泛报道和关注,社会影响恶劣。杜某宇虽不明确知晓陈某购买其所窃取的考生个人信息的目的,但其始终供认自己对陈某购买考生个人信息系用于非法活动已有所怀疑,且其出售的考生个人信息客观上确被陈某用于犯罪。特别是在徐某被陈某实施诈骗造成死亡的事件中,杜某宇窃取并出售相关信息的行为是整个犯罪链条的源头性环节,是陈某实施诈骗犯罪得以骗取他人钱财的重要因素。杜某宇依法应对其出售他人信息行为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杜某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杜某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本院根据已查明的本案事实,结合杜某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全面衡量并综合评判相关量刑情节,依法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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