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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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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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模板

鲁法案例【2024】617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江某看到某餐饮公司加盟招商项目的信息后,与该公司业务员取得联系,并于2021年4月26日向某餐饮公司支付加盟费42800元。江某支付加盟费后,某餐饮公司安排业务员到某市帮江某选加盟店的位置,因未协商一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加盟协议。后江某要求某餐饮公司退还42800元加盟费,某餐饮公司未返还,双方发生争议。江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口头约定《加盟协议》,并要求某餐饮公司返还加盟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合意的意思表示、明确的合同对象、具备合法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合法的目的和内容,以及符合形式要求。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具备时,合同才能有效成立。本案双方具有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最终因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而未签订书面合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未成立,且某餐饮公司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收取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故特许人不应收取加盟费,某餐饮公司收取江某的加盟费于法无据,故对江某要求返还加盟费42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判决某餐饮有限公司返还江某加盟费42800元,驳回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合同签订前收取的费用大致包含保证金、定金等,具体到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前的收费可能会发生在一些相对复杂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这与特许经营活动的特殊性有一定关系。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需要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其中经营指导包括经营场所的选址、装修以及宣传推广,这些往往发生在合同签订前、商业活动还未正式启动之时,而且需要特许人付出一定的成本。另外基于合同的公平性,为了更好的实现合同目的,大部分特许人会在合同签订前就这一部分服务内容收取一定的费用。虽然实践中,部分特许人仍以加盟费的名义要求被特许人缴纳这部分费用,但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这一条文旨在平衡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利益,一方面为了避免特许人在付出选址、推广等服务成本后不能成功缔约而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因双方的信息不平等,所以需要特许人对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条件、方式作出书面说明。

对于这部分费用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需要具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有无正式订立书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若没有,双方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未成立;第二、特许人是否为被特许人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服务。因为本文讨论的是合同签订前收取的费用,故这里的服务也应该是指被特许人正式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店盈利前特许人提供的服务,若没有提供,根据公平原则,视条件应予返还;第三、特许人是否向被特许人书面说明了收取费用返还的条件与方式,若满足返还条件,则应予返还,若没有进行书面说明,则需要结合上述两个条件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江某与某餐饮公司未订立书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故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未成立,虽然某餐饮公司派人员与江某进行选址、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沟通,但双方未达成一致,且某餐饮公司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收取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故某餐饮公司收取江某的42800元费用于法无据,应予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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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张 蓓
来源:周村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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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与加盟合同的区别

案情摘要

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霍某某签订《特许加盟合同》,由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可霍某某使用与某手擀炸酱面品牌相关的经营资源。后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又与陈某签订新的《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由其在前述合同约定的地点开设手擀炸酱面连锁餐厅。上述合同对于经营区域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均约定有条款完全相同的内容。后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天津市某面馆擅自销售非该手擀面品牌内的菜品等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起诉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认为存在两种解释:第一种是只有在被告未采购指定的原材料的情况下,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第二种解释是在被告擅自销售其它菜品未采购指定的原材料的情况下,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涉案合同违约条款系格式条款,对其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仅在被告未采购指定的原材料的情况下才享有单方解除权,而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故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合同中信息的非对称性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特许人对于合同内容往往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而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本案判决通过对合同中单方事先拟定的、为重复使用而设置的格式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且存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此平衡双方利益,有效保护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加盟开店很简单?只要交钱、签合同、稳定之后就能当甩手掌柜,坐等收益?天上不会掉馅饼,加盟商哭着喊着找企业维权的事件不在少数。要想不被“坑”,就要弄清加盟必需的“特许经营合同”里的门道。

4月25日上午10点,北京丰台法院召开第九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帮企业和加盟者们盘点“特许经营合同”里的那些“坑”。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吃亏的多是加盟商

据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炎介绍,丰台区内西客站南广场、总部基地等地区特许经营企业聚集,因经营不规范引发了较多纠纷,给特许经营双方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损害了特许经营行业发展。

从2018年至2020年,丰台法院审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79件,其中判决56件,调解29件,撤诉94件,调解率为16.2%。从受理的案件情况看,原告绝大多数为被特许人,诉讼目的为脱离合同约束;涉及行业较广泛,餐饮服务业占比大;特许经营明显不规范现象有所改善,暗中规避法律行为不断增多;特许经营模式以“商标+销售”模式居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期限较短现象突出。

此外,当前特许经营行业中存在谎称进口品牌或攀附海外关系,自称“享誉全球多年,进军中国市场”,实则,其所称的该国外企业集团确实真实存在,但与涉案特许企业无任何关系。

经营信息或特许经营资源披露不真实。或者“两店一年”条件张冠李戴,和产品供应“弄虚作假”等不规范经营的情况。

其中,“两店一年”条件指的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很多特许经营企业并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却宣称“经营多年,全国多家直营店”。还有一些特许人同时从事多项不同性质的特许经营活动,在其经营的所有特许体系中均宣称其符合“两店一年”要求。

为此,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刘琳琳公布3个实际案例,作出法律解释说明。

企业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 加盟者可解除合同

徐某于2017年9月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具有特许经营性质的《餐饮业服务合同》,加盟某投资公司开发并管理的“某烤鱼馆”餐饮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徐某依约向某创业投资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该公司提供了协助选址、装修指导等服务。

经营期间,徐某发现某创业投资公司无特许经营资质,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且未进行特许经营信息的披露,同时对公司自身及品牌存在夸大宣传行为。故徐某诉至我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所交纳的全部费用及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该案中,某创业投资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两家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的直营店,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提供持续经营指导的能力,该公司也明确表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徐某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解释,特许人自身资质和经营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实力和加盟项目前景的判断,进而影响到被特许人决定是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该案认定,在特许人不规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足以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以此提醒特许经营企业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要合法合规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共同为营造高质量的特许经营环境努力。

加盟商可在“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

2017年8月5日,赵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加盟某餐饮管理公司的“某派”奶茶项目。合同签订后,某餐饮管理公司给予赵某《商标授权书》《营运手册》等经营材料,双方就店铺选址进行了沟通。不久,赵某了解到其他从事“某派”经营的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并不好,绝大多数处于亏损状态,从而对某餐饮管理公司承诺的盈利前景产生质疑。赵某在未开业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18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适用单方解除权解除其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返还合作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案中,在合同对单方解除合同的具体期限未有约定的情况下,赵某应当在其与某餐饮管理公司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期间内主张其单方解除权。赵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即签订加盟合同,赵某于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多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证明其曾经向某餐饮管理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在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仅为一年的情况下,五个多月的时间显然超过合理期限,故对赵某单方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表示,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系对于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性保护。但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无所限制。该案在合同未约定合理期限的情况下,确认被特许人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单方解除权”并非可随意滥用的保护工具,只有合法维权才能得到司法保护。

庭长张炎提示广大公众,在签约加盟前,要对加盟项目进行充分了解。首先,要注意是否满足“特许经营合同”三大特征,其次,要做好“尽职调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网站,核实特许人主体信息和经营资质、经营情况等。再次,实地走访考察特许人和其他被特许人经营情况,审慎加盟。

文/王浩雄

编辑/宋霞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近年来,特许经营几乎遍及了商业社会的各个领域,并迅猛发展起来。对于既想要从事商业经营,又不具备经营技巧和相关信息量的人来说,想要迅速开展经营并且能够在同行业内拥有一定的竞争实力,特许经营模式无非是最有魅力也是最吸引人的商业模式。


什么是特许经营?

如何确定一份合同是否为

特许经营合同呢?

海淀法院刘佳欣法官

为您讲解

加盟行业的避坑指南


什么是特许经营呢?


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使用,此时许可方为特许人,被许可方为加盟商或者称作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通过特许经营关系的建立,特许人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迅速扩大商业规模及品牌影响,而被特许人则借助特许人成熟的经营资源及管理支持,得以迅速进入市场并顺利开展业务。比如,我们常常看到的一些连锁的便利店、快餐店、教育培训机构、洗车行、美容店等都采取了特许经营的方式。


如何确定一份合同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呢?


总结来说是 “一不看”“三看”:

一不看是指不看合同的名称,有些合同名称为合作合同、区域代理合同,实则从法律关系上却是特许经营合同,应当从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来分析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而不能仅凭合同的名称来判断合同性质。


三看包括如下几点:

一看特许人是否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如果只代为销售产品,并不使用无形资产的情况,多数为销售代理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


二看被特许人是否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需要在特许人的经营模式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特许人为了被特许人经营的顺利开展及自身品牌价值的维护,需要对被特许人进行指导和管理。这里需要和销售代理合同做区分,销售代理合同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经营,除过错外,不承担经营造成的法律责任。还应当注意,在案件中有些特许经营合同以托管的方式签订,由特许人派驻经理、校长等管理人员到被特许人处进行管理,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此时应当注意的是即使管理上是托管的方式,但如果仍然是以被特许人自己的名义开展实际经营的情况,不能认为是委托管理合同,仍应是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三看被特许人是否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费用可以体现为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也可以通过货款返点、盈利提成的形式加以约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加盟总店)向加盟商提供的是一个整体的服务项目,而加盟商则有义务正确地使用特许人提供的经营资源并且支付相应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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