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贴息贷款是什么意思,扶贫贴息贷款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禹皓宸

银行贴息贷款是什么意思,扶贫贴息贷款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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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贴息贷款是什么意思

前言:“贴息存款”业务在市场中长期存在,该业务被认为收益高、收益固定早且较为安全,吸引了众多资金富余的、渴望高息投资回报的个人及企业存款人。“贴息存款”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阳光贴息存款”、“非阳光贴息存款”两大模式,二者又细分为多种类型。近年来相关业务事故频发,各类新手法层出不穷,本文拟就“贴息存款”的法律关系及“贴息”的法律性质进行简要分析。

一、“贴息存款”的概念

“贴息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除获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根据存款金额、时限的不同,存款人另外获得一定比例利息的存款业务。该超出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的部分利息即为“贴息”,存款人在资金存入后即可获得该笔“贴息”。因此,“贴息存款”业务具有收益高、收益固定早等优点,并且在“阳光贴息存款”中,具有安全性高的特点。

二、“贴息存款”的分类及“贴息”的法律性质

“贴息存款”业务的存在,反映了市场对存款的需求。根据具体的模式不同分为“阳光贴息存款”、“非阳光贴息存款”两大模式,二者又细分为多种类型。

(一)阳光贴息存款

1.“冲存款”型阳光贴息存款

“冲存款”是商业银行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商业银行具体可能有“周时点”、“旬时点”、“月末”、“季末”、“年末”等时点存款余额考核及“月日均”、“季日均”、“年日均”等日均存款余额考核等等多种多样的考核方式。因此,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任务、指标考核等,在市场上“购买”存款,但为提升“投入-产出”比,一般说来是为时点存款余额考核“购买”存款。

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原为银监办发〔2014〕236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存款日均贡献考评,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商业银行应继续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因此实际上2014年起,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就已对“冲时点”的现象进行了规制。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冲时点”的现象依旧存在,且普遍存在,其原因首先是由于商业银行的数量不断增加,“存款内卷”的现象日益严重,特别是各行以“政治性任务”为由下达存款指标;其次是“以‘时点’促日均”的落后思路没有改变;复次是人民银行及监管机构对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各行此规定熟视无睹。

此种类型的“贴息存款”一般说来期限较短,存款人为促进收益的最大化会选择购买“通知存款”产品,即一种短期的定期存款产品;另外存款人可获得最终实际上由银行工作人员支付的“贴息”,至于该笔“贴息”费用最终是否由银行以“营销费用”支出为相关工作人员报销,在所不问。

根据《通知》中上述规定的精神,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实质上是对商业银行单纯为“冲时点”,为了“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等“购买”存款的行为进行了否定,对这一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囊括“银行”及“银行工作人员”。综上,“冲存款”型阳光贴息存款具有违规性,但不具有非法性。

2.满足“存贷比”型阳光贴息存款

“存贷比”是指商业银行调整后贷款余额与调整后存款余额的比例。从商业银行盈利的角度来讲,贷款收息、存款付息,因此贷款余额越大、存款余额越小,“存贷比”越高,商业银行效益越好;但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商业银行需要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以维持正常经营、现金收付、日常结算。一方面,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有准备金的要求;另一方面,旧《商业银行法》对“存贷比”有“不得超过75%”的规定。上述两规定均是为了防范商业银行的支付危机,及潜在支付危机导致的金融风险。

我国自1995年颁布《商业银行法》,至2015年第二次修订,期间均有关于“存贷比”的规定,对于未遵守“存贷比例”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删除了这一规定,银保监会于同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目前该文件已被《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替换)将“存贷比”作为一项“监测指标”保留在监管法规中;另外,新《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需要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相关规定,间接限制“存贷比例”过低的问题。

综上所述,满足“存贷比”是商业银行开展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特定情形下,存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因银行“存贷比”不达标或处在规定的临界点边缘而贷款无法获批的情形,满足“存贷比”型阳光贴息存款由此产生。

此种类型的“贴息存款”一般说来期限较长,存款人为促进收益的最大化会选择购买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产品,并可能按要求附带承诺不提前支取;另外存款人可获得一般说来最终实际上由借款人支付的“贴息”,部分情况下也有可能是银行工作人员支付,最终目的都是为调节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数据,从而推动商业银行为借款人放款。

我们认为,满足“存贷比”型阳光贴息存款具有违规性,但不具有违法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等文件规定:“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因此,商业银行因不满足“存贷比”及相关指标无法发放贷款的,不应要求借款人“购买”存款。

3.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

前已述及,上述两种“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类型均具有违规性,但不具有违法性。“冲存款”型阳光贴息存款本质上是以银行或银行工作人员为合意一方,存款人为合意另一方,以存款人将资金存入特定银行、维持特定时限为条件,从而银行或银行工作人员支付一定对价给存款人的合同;满足“存贷比”型阳光贴息存款本质上是以借款人为合意一方,存款人为合意另一方,以存款人将资金存入特定银行、维持特定时限为条件,从而借款人支付一定对价给存款人的合同。笔者认为,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而前述相关规定均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法认定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从司法实践来看,此二种类型的“贴息存款”安全性较高,因此较少相关的风险案例。类似的案件中,法院裁判要旨一般认定民事合同的效力应从意思表示一致性的角度予以判断。如合意双方存在纠纷,笔者认为,该合同不符合《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任何情形,因此,双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解决争议。

(二)非阳光贴息存款

非阳光贴息存款这一业务起源于需要获得授信的用款人不满足商业银行发放授信的实质条件,因此通过各种方式“不合规”、“不合法”地“使用”存款人的存款,以达到用款的目的。因此这一业务类型相比于阳光贴息存款业务,“贴息”比例较高,模式上最大的区别在于该存款可能被“不合规”、“不合法”地“使用”,具体使用方式分为“担保”与“支取”两种。

1.半阳光贴息存款

存款被用于“担保”的情形,即为半阳光贴息存款。具体模式为用款人不符合授信资质,以高息利诱存款人存款至银行,后续通过银行与用款人勾结、用款人自行伪造材料、银行或用款人从存款人处获得业务资料等模式将存款用于为授信担保。授信到期后,用款人还款,担保解除,存款人取回其存款。

此种类型的“贴息存款”一般说来期限较长,存款人被要求购买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可以质押担保的定期存款产品(具体产品类型根据商业银行的不同有所区别),并被要求对存款“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让、不质押”。存款人自资金转入具体的定期存款产品时可获得一般说来最终实际上由借款人支付的“贴息”。

2.非阳光贴息存款

存款被“支取”的情形,即为非阳光贴息存款。具体模式为用款人不符合授信资质,以高息利诱存款人存款至银行,后续通过银行与用款人勾结、用款人自行伪造材料、银行或用款人从存款人处获得业务资料等模式将存款人存入商业银行的资金直接支取使用。约定的期限到达后,用款人将资金存回存款人的账户,存款人取回其存款。

此种类型的“贴息存款”一般说来期限较长,存款人被要求对存款“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让、不质押”,并且由可能被要求不开通“网银”等线上查询功能。除此之外,还需将介质、密码交予银行人员或用款人(具体人员在不同情形中有异)。

3.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

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产生的风险事件较多,最近广受关注的如工行南京分行2.5亿元存款丢失案(参见案例评析-工行南京分行2.5亿元存款丢失案)、豫皖部分村镇“取款难”事件(参见河南、安徽部分村镇银行“取款难”事件始末及法律分析)、泸州老窖5亿元存款丢失案等,均是以阳光贴息存款的外观掩盖非阳光贴息存款的本质,均具有违法性,在特定情形下相关人员甚至具有刑事风险。从常理出发,非阳光贴息存款的业务模式本质上是以银行为托底通道的担保、借贷,存款人一般不会为获得“贴息”的小利而允许此种业务模式的开展,因此多数情况下存款人对其存款被“使用”不知情,最终风险事件发生;但此类业务中存款人(资方)掌握有较强的话语权,因此也存在存款人知情但佯装不知的情形,企图以商业银行存款人的外观规避法律责任。

鉴于非阳光存款业务的具体模式繁多,笔者在此仅提出司法实践中的几个要点。

(1)贴息冲抵本金

在存款人明知其资金被“使用”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如存款人被骗,误以为是阳光贴息存款,而实际上其资金被用款人“使用”,较为权威的裁判文书如(2021)最高法民申1928号沈阳农商行与科力水产经销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高额利息仅是存款人存款的原因,其与银行之间存款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并未改变,不能仅以此认定存款人在存款合同项下存在过错。鉴于贴息的收取方式类似借贷行为中的“砍头息”,司法实践一般判定贴息冲抵本金;因此,对于非阳光存款中的一些常见情形,司法裁判、司法解释均已有固定的处理方式,贴息应当作冲抵本金的处理。

(2)交付存款介质、密码等构成过错

不论是否是贴息存款,存款人均应履行保管存款介质、密码、身份证件等资料,这是符合常理的行为。存款人可能对其接洽的人(银行工作人员、用款人、资金掮客)具有一定的信赖,因而相关资料交付给他人,此种情形在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较为多见。此交付行为会导致商业银行有理由相信其交易相对人为存款人而进行交易,法院一般存款人为尽到注意义务,对潜在的损失负有过错。

(3)与银行人员接洽不一定构成表见代理

非阳光贴息存款的高额贴息可能会吸引较多银行工作人员充当“资金掮客”,帮助用款人寻找存款人存款,从而收取中介费用。此“中介”行为涉嫌犯罪,但并非其在刑事上涉嫌犯罪,民事上即可认定其所在的商业银行应当对存款“丢失”承担责任。如(2019)最高法民再36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南支行、赵勇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工行建南支行的工作人员构成表见代理,该行需对赵勇的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2019)最高法民申2562号华荣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则认为“毛宏欣虽系交通银行员工,但未在银行指定场所开展工作,且《交通银行业务协议书》中加盖的公章系毛宏欣伪造”,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综上,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根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涉案业务的具体开展模式来认定。

(4)刑事风险问题

在特定情形下,如存款人对用款人或伙同的银行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知情的,仍然进行此项业务的,其可能构成潜在犯罪行为的共犯,罪名与中间人(资金掮客)、银行工作人员罪名相关。此时贴息的法律性质为违法所得,存款人应当就此部分退赔;在此情形下,存款人与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就个案分别讨论。

三、总结

不论是“阳光贴息存款”还是“非阳光贴息存款”,背后都是资本的逐利性与存款保本特性的碰撞,对存款人来说,实现保本与可观收益的双重获利是其内在动力。从表面上看阳光贴息存款是较为安全、收益较高的业务,但从实际的风险事件来看,多是以阳光贴息存款之名掩盖非阳光贴息存款之实。这一方面显露出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尚不到位,以“贴息”补“存款利息”的畸形实际利率在市场上大行其道;另一方面则是市场上小企业融资不规范,肆意扩充杠杆。笔者建议有富裕资金的存款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因为只有风险事件真正发生,我们才讨论权利救济问题。“贴息存款”种类繁多,花样百出,而不同的情形下相关法律关系又不可一概而论,因此一方面应当坚守底线,对于潜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抵制,不贪图不合常理的收益,另一方面应当学习金融、法律知识,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进行投资。


作者简介

王铮铭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兼任南京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曾任职于大型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专注于经济犯罪、银行及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案件。

汽车贴息贷款是什么意思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吴忧

近日,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印发《关于落实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消费信贷财政贴息政策内容、申报审核拨付程序,并配套制发《四川省消费贷款贴息操作指引》(简称《指引》)。

根据《通知》,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

《指引》中明确,贷款贴息针对线下消费贷款,但贷款可为线上贷款产品;对于信用卡分期类业务,贴息应为利息收入而非分期手续费;贷款对应的消费发生时间应不早于2024年4月1日,不晚于2024年10月10日。

对消费者来说,申请贴息要找经办银行。《指引》明确,借款主体与经办银行机构签订消费贷款合同、获得贷款资金,并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消费后,通过贷款经办银行机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消费凭证等贴息申报资料。待后续审核流程完成,财政部门一次性将一年期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机构,贷款银行机构可根据消费贷款产品付息规定,按利息实际支付进度或一次性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主体还本付息账户。

图据财政厅

本文来自【四川日报-川观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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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贴息贷款是什么意思

在贷款的世界中,贴息贷款和无息贷款常常引起人们的关注。很多人会疑惑,它们是贷款不要利息的意思吗?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贴息贷款和无息贷款的奥秘。

一、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并非完全不要利息,而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为借款人补贴一部分利息。

(1)贴息贷款的定义

贴息贷款是指用于指定用途并由国家或银行补贴其利息支出的一种银行专项贷款。它通常是为了鼓励特定领域的发展或帮助特定群体解决资金问题而设立的。

(2)贴息贷款的特点

①针对性强:贴息贷款往往针对特定的行业、项目或人群,如小微企业、创业群体、农业产业等。

②利息补贴:虽然借款人仍需支付一定的利息,但政府或相关机构会给予部分利息补贴,降低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③审批严格:由于贴息贷款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因此审批程序相对严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3)贴息贷款的作用

①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对特定领域的贴息贷款支持,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带动就业和经济增长。

②扶持弱势群体:为创业群体、小微企业等提供贴息贷款,有助于他们解决资金难题,实现创业梦想和企业发展。

③推动社会进步:在环保、教育、医疗等领域的贴息贷款,可以推动社会事业的进步和改善民生。

二、无息贷款

无息贷款则是在一定期限内完全不收取利息。

(1)无息贷款的定义

无息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特定条件下向借款人提供的无需支付利息的贷款。

(2)无息贷款的特点

①免息期限:无息贷款通常有一定的免息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借款人无需支付利息。

②条件苛刻:由于无息贷款没有利息收入,因此对借款人的要求通常比较高,如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用于特定的用途等。

③额度有限:无息贷款的额度一般相对较小,以满足借款人的基本资金需求为主。

(3)无息贷款的作用

①应急救助:在一些突发情况下,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无息贷款可以为受灾群众或患者提供紧急资金救助。

②创业扶持:对于一些有创业想法但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无息贷款可以帮助他们启动创业项目,降低创业风险。

③公益事业:无息贷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如扶贫、教育、环保等。

三、贴息贷款与无息贷款的区别

(1)利息支付方式不同

贴息贷款是借款人支付部分利息,政府或其他机构补贴部分利息;无息贷款则是在一定期限内完全不收取利息。

(2)适用范围不同

贴息贷款通常针对特定的行业、项目或人群,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无息贷款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广,但条件更为苛刻。

(3)额度和期限不同

贴息贷款的额度和期限一般根据具体的项目和借款人的情况而定;无息贷款的额度通常较小,期限也相对较短。

四、如何申请贴息贷款和无息贷款

(1)了解政策和要求

首先,你需要了解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关于贴息贷款和无息贷款的政策和要求,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准备申请材料

根据要求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项目计划书等。

(3)提交申请

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的部门或金融机构,等待审核。

(4)审核和放款

经过审核,如果符合条件,金融机构会发放贷款。在贷款使用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时还款。

总之,贴息贷款和无息贷款虽然在利息支付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帮助借款人解决资金问题而设立的。在申请贷款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式,并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贷款和还款,以确保自己的信用记录良好。同时,也希望政府和相关机构能够进一步加大对贴息贷款和无息贷款的支持力度,为更多的人提供帮助,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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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贴息贷款是什么意思


整理|军路君 资料|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今年7月27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等3家银行关于退役军人创业贷款业务流程简要说明。这也意味着,山东省退役军人有了专属贷款。

原来,山东省自今年8月1日颁布实施《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由政府出资设立初期规模50亿元的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基金,专项用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

《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山东省省政府与农行、建行、邮储银行3家银行签订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服务合作协议。在创业初期,商业银行提供退役军人创业贷款,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在后续发展阶段,商业银行提供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最高150万元,授信期限最长3年;抵押贷款最高500万元,最长期限3年。

不仅如此,山东省还对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帮扶对象,针对其困难类型分类施救。

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报销补偿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大,按照5000元(含)-2万元的救助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80%的标准,实施专项救助,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给予3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再给予5000元-3万元的一次性援助。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退役军人创业贷款业务流程简要说明

一、退役军人向当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申请。

二、推荐客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以下统称借款申请人),并将推荐材料交给贷款行。

三、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

四、贷款调查。客户经理在收到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后三日内需对借款申请人及经营项目开展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正常经营、贷款用途等。

五、审查审批。邮储银行按照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审查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优先处理。

六、审批通过。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发放贷款;若审批未通过,第一时间通知借款申请人,讲明依据,做好解释服务工作,并通知当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七、贷款偿还。采用按季度账户扣划利息的方式进行,由日终自动扣款,无需客户操作。可以提前结清贷款及提前部分还款。贷款结清后,邮储银行出具相关归还及结清材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上述材料给予借款人相应的利息补贴。

八、若借款人发生违约,贷款出现逾期并被认定为不良贷款后,逾期本金、利息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核实情况一并催收。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办理流程简要说明

一、贷款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资料提交。经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部门批准获得贷款资格认定后,退役军人向农行当地经营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退役军人证、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查询授权书(借款人为小微企业主的还应提供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出资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等经营行要求的资料。

三、农行调查。农行客户经理与退役军人面谈,对退役军人提交的资料审核,调查并了解情况,并对退役军人创办的经营实体实地调查。调查不同意的通知申请人。退役军人提交的资料与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进行核实。

四、贷款审查、审批。农行内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审批。

五、合同签订。审批同意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六、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前,向借款人电话核实贷款金额、期限等贷款基本要素。

七、贷款备案。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农行将借款凭证回单联交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档。

八、贷款贴息。贷款发放后,农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季从借款人还款账户直接扣划利息,借款人凭结息凭证自行向当地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贴息。

九、贷后管理。借款人发生违约的,农行除进行风险处理和信用收回外,与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共同调查核实情况并催收。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退役军人创业贷款申办流程简要说明

一、客户推荐。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当地建设银行经办机构提供退役军人创办的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的“退役军人企业库”客户名单。建设银行经办机构认定并进行独立筛选、独立贷前调查。

二、业务受理。由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经办机构提交《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申请书》或《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申请书》,建设银行经办机构接受并审核业务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资料是否真实,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超出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交易或投资等;

3.是否符合业务办理的基本条件以及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

4.是否存在建设银行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

三、客户调查。经办机构依据建设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进行双人实地贷前调查。重点对借款人征信情况、经营情况、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或有负债、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及关联担保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评价申报。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可以采用小微企业申请评分卡进行评价,按照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流程进行申报;对于其他客户,按照评级授信要求纳入一般额度授信管理,按照一般授信业务流程办理。

五、贷款审批。按照现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规程及信贷审批授权权限进行业务审批。

六、合同签订。贷款审批通过后,建设银行经办机构与借款人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或《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与企业主及其配偶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或《人民币额度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如有抵押,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七、贷款发放。贷款支用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

八、审查备案。建设银行经办机构发放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审批资料提交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存档;对于借款人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包括准入未核准及贷款审批未同意),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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