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傅诺言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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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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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2条,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施特殊管理。这四类特殊管理的药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和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闪电新闻记者 董洁 报道

特殊药品管理要求有哪些

特殊药品的管理

特殊药品指的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常用的有阿片、吗啡、哌替啶、布桂嗪、复方樟脑酊等。

管理要点:①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使用;②具备相应条件并申请后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才能使用麻醉药品;③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培训考核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能够正确使用麻醉药品;④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为主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七日用量;⑤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用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特殊药品管理PPT

特殊药品有哪些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因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药品,简称为“麻、精、毒、放”。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药品和兴奋剂也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生理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可待因类、大麻类、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11月11日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共121个品种,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及包括的制剂、提取物、提取物粉共有27个品种。

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11月11日联合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共有149个品种,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有68个品种,第二类精神药品有81个品种。目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有7个品种,第二类精神药品有29个品种。

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根据原卫生部的规定,目前我国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中有毒性中药27种(指原药材及其饮片),毒性西药13种。

毒性中药品种: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毒性西药品种: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包括其盐类)、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包括其盐类)、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氢溴酸东莨菪碱亚砷酸钾、士的宁(包括其盐类)、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放射性药品,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或其标记药物。

特殊药品怎样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为了加强管理,保障每个患者的正常医疗需要,并防止麻醉药品被用于非法用途,其处方用量严格按照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执行。

对于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治疗短期疼痛、止咳的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只限患者就诊时使用,严禁交给患者自用;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对于癌痛和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医疗用毒性药品,医师开毒性药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毒性药品原料药,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放射性药品,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省级公安、环保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由经过核医学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

来源:《中国居民用药安全指导》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有哪些

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概念及分类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品种实施特殊监管措施的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178条。

一、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分类

l 含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类。

l 含麻醉药品:可待因、地芬诺酯、阿片…

l 含精神药品:曲马多…

法规文件

l 《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

l 《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

l 《关于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安函【2010】513号。

l 《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

l 《关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安函【2012】96号

总结: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

零售经营管理要求

1. 专柜、专人、专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 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两个最小包装,

3. 除个人合法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法规文件

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其他肽类激素。

三、终止妊娠法规文件。

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的定义和目录,

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l 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l 米索前列醇,(商品名喜克馈)

l 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

l 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l 卡前列甲酯,(商品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l 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商品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商品名噻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商品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

特殊管理药品概念及分类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制定法律制度,实行比其他药品更加严格的管制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精神药品法规文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注意事项:

警惕药物的误用、滥用和倒卖。羟考酮是吗啡类的阿片样激动剂,此类药物是药物滥用者、成瘾者和非法倒卖者的寻找目标羟考酮可以以其它阿片类激动剂的方式被合法或非法的滥用。开具处方时要谨慎考虑药物误用、滥用或倒卖的风险。

2001年5月,氯胺酮原料药按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氯胺酮制剂按处方药管理,只能在医疗机构销售,批发企业可以经营,零售企业不能经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22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第31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32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两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总结(零售经营质量管理要求)

1. 零售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可向监管部门申请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购销主体均要具备此范围,

2. 专库(柜)、专账、专人管理。账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五年,不得委托配送。

3. 凭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处方保存两年。

4. 专人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精神药品管理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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