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的注意事项。企业家婚姻风险防范,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煜

《民法典》第1065条是对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夫妻财产约定只做了三种形式: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超出这三种形式就要参照合同编的规定了。

比如一方将婚前财产约定给另一方所有,或者约定为共同所有,就是赠与合同,根据赠与合同的规定,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过户,否则,可以行使撤销权。

这里主要说夫妻财产约定的注意事项:

第一,不要写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条款,不要设定限制离婚的条款。

比如多少年之内双方都不得提出离婚。这些条款限制了离婚自由,法院肯定不会认可。

第二,如果涉及到对方过错的条款,可以把过错证据等写进去,虽然因过错而做出的分割不一定会被采纳,但一旦起诉,起码可以作为对方的过错证据。

第三,赔偿金的数额约定要合理且明确。

不能出现净身出户这种字眼,法官不会认可,也不要写一个对于你们来说不可能实现的数字,这不仅是执行的问题,还涉及到约定无效等纠纷。

第四,夫妻财产约定中涉及赠与房产的,在具备条件后第一时间做更名手续,否则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企业家婚姻风险防范

我接待过不少当事人,自己做企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为了避免离婚引起企业变动,不敢离。如果在婚前或者婚姻还好的时候做一些工作,就不会让企业因为婚姻变故而发生大的动荡。

但是为了避免因为离婚产生财产纠纷、股权变动,选择不离婚,两个人就这么一-直耗着。

其实这也不是-个长久之策,关键是,我们需要解决问题。

既然伤不起,那就需要考虑如何做才能使婚变对双方的工作、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使企业不致于因为婚变而发生动荡,甚至面临毁灭性的打击。

首先了解一下企业家离婚会遇到哪些风范,然后再想办法解决它。

企业家婚姻风险一:财产混同。既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混同,也包括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同。

可以通过婚前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各自财产范围,来避免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财产混同,最好去公证处做公证。

规范企业管理,避免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同时可以通过签订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形式来规避公司股东离婚所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家婚姻风险二:离婚时配偶可能会申请保全公司财产。

企业家婚姻风险三:公司上市受阻。

我们现在在办理杭州的一个案件,就涉及到这个二、三问题,公司马上上市,股东要离婚,我们代理的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在今年9月份第一次起诉判不离。后续对方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我们就要开始保全公司股权。

企业家婚姻风险四:由于离婚经营权被削弱。

企业家婚姻风险五:配偶举报,导致公司或者公司经营者面临刑事的风险。

对于风险四、五的防范,就是尽量避免夫妻双方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

如果夫妻持股和经营权相当,夫妻反目,很容易将家庭矛盾的阵地转移到公司经营中,影响公司的经营及决策。

如果夫妻诉讼离婚,对簿公堂,更是涉及到公司财务审计、企业财产冻结、股权分割、经营权之争等。

企业家想要防范婚姻风险,需要未雨绸缪,重视公司的法律顾问或者个人婚姻家庭咨询律师的作用,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来根据自己情况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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